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非法买卖爆炸物再审改判无罪案例》
作者:林智敏 更新时间 : 2025-08-29 浏览量:89
【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非法买卖爆炸物再审改判无罪案例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才
关联人员:
屠某(二氧化碳致裂发热剂专利发明人)
易某(销售方)
马某平(中间介绍人)
二、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新型工业技术产品的刑法定性争议。
2020年11月,从事采石场经营的林某才通过微信中介马某平联系贵州某科技公司,拟购买该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碳致裂发热管(专利产品)。交易过程中,林某才主动索要并查验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由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不具有爆炸性"检测报告等资质文件。基于上述材料形成的信赖,林某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入510根70cm-32规格发热管,总价7.2万元,全部用于石场爆破作业。
2021年5月,因上游供货商易某等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当地警方立案侦查,公安局接线索移送后对林某才立案。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发热管在案发时已完全消耗,公安机关未能扣押实物证据。后续侦查中,警方将从易某处扣押的其他批次样品送检,当地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部分样品含高氯酸钾等成分且具有爆炸性,但该结论与交易时林某才获取的检测报告存在实质冲突。这一证据矛盾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争点。
三、公诉机关量刑意见
1、林某才非法买卖爆炸物,涉嫌违反《刑法》第125条;
2、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主观无故意:林某才已查验销售方资质及检测报告,合理相信产品合法性。
2、产品性质争议:案涉发热管未被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且关联案件(易某案)已撤诉。
3、鉴定意见瑕疵:送检样品与涉案产品可能存在成分差异,且无实物比对。
五、案件争议焦点
1、二氧化碳发热管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爆炸物”?
2、林某才是否具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主观故意?
3、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再审改判:
1、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判;
2、宣告林某才无罪释放。
改判理由:
1、缺乏主观故意;
2、产品未被明确列为爆炸物;
3、关联案件撤诉影响证据链完整性。
七、案件总结
1、行政犯需严格审查主观明知和客观违法性。
2、新型技术产品的合法性认定应结合行业标准与主管部门意见。
3、再审程序对纠正事实认定错误具有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