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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买房后患病拒履约,卖家获二十五万违约金,律师解读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5-08-20
浏览量: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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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确诊癌症,买家以 “情势变更” 为由拒履行合同,卖家因房价下跌损失 70 余万,主张 20% 违约金能否成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买家构成根本违约,结合卖家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判决买家支付 25 万违约金(扣减 10 万定金后),为 “疾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类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标准。

一、案情梳理

(一)本诉:卖家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

原告陈某峰、李某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陈某峰、李某娜与被告张某宇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三方与甲公司(原链家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3 月 3 日解除;

判令张某宇支付违约金 72 万元(总房款 360 万元的 20%);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张某宇承担。

陈某峰、李某娜诉称,2023 年 11 月 22 日,二人与张某宇签订合同,将共有的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以 353 万元出售,屋内设施另作价 7 万元,总房款 360 万元;张某宇当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约定以贷款方式购房,需在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网签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申请,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完成过户。合同明确约定 “张某宇拒绝购房构成根本违约,需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宇仅配合完成 2023 年 12 月 8 日的网签,未按约办理贷款,且自 2023 年 12 月 17 日起多次以 “患病” 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024 年 1 月 8 日明确表示 “不买了”,构成根本违约。因张某宇拒绝配合解除网签,导致二人无法及时出售房屋,最终 2024 年 5 月 26 日以 282.5 万元低价转售,直接损失 70.5 万元(原售价 353 万元 - 现售价 282.5 万元)。二人多次要求张某宇承担违约责任遭拒,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与反诉:以 “情势变更” 为由求解除并退定金

被告张某宇辩称并反诉:

不同意本诉全部请求,主张自身情况符合《民法典》“情势变更”,有权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反诉请求:①解除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②判令陈某峰、李某娜退还 10 万元定金;③反诉费由原告承担。

张某宇反诉称,2023 年 11 月 22 日签约后,其积极履行义务,2023 年 12 月 6 日突发高烧,12 月 8 日仍配合网签,后经诊断发现肺部结节,2024 年 5 月确诊肿瘤。因患癌需辞职休养,丧失收入来源,且需预留高额治疗费,无力承担房贷,故自 2023 年 12 月 17 日起通过中介协商解除合同,2024 年 4 月 25 日配合解除网签,已尽到 “减少损失” 义务。其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因 “不可预见的重大疾病” 导致履行不能,符合情势变更,请求法院支持反诉。

(三)第三人述称:合同有效,争议与己无关

第三人甲公司(居间方)述称,三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系买卖双方纠纷,与居间方无关,不发表其他意见。

(四)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合同履行关键节点:

2023 年 11 月 22 日:陈某峰、李某娜与张某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张某宇支付定金 10 万元;

2023 年 12 月 8 日:双方完成网签手续,合同约定 “网签后 5 个工作日内(即 12 月 15 日前)张某宇办理贷款申请”;

2023 年 12 月 17 日:张某宇首次通过中介向陈某峰、李某娜提出 “因患病需解除合同”;

2024 年 1 月 8 日:张某宇微信告知陈某峰 “不买了,同意承担部分损失,但无力支付全款违约金”;

2024 年 3 月 3 日:陈某峰、李某娜向张某宇发送《解除合同声明》,明确 “因张某宇根本违约,合同于当日解除”;

2024 年 4 月 29 日:双方配合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2024 年 5 月 26 日:陈某峰、李某娜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282.5 万元出售一号房屋。

张某宇患病与履约能力:

2023 年 12 月 6 日:张某宇因高烧就医,诊断为 “上呼吸道感染”;12 月 15 日复查发现 “肺部结节”,医嘱 “定期随访”;2024 年 5 月 10 日,经某三甲医院确诊为 “肺部肿瘤”,并于当日办理住院;

履约情况:张某宇自 2023 年 12 月起未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未支付首付款;2024 年 1 月后明确拒绝配合后续过户流程,庭审中认可 “签约时名下有存款 20 万元,患病前月收入 1.5 万元”,未提交 “医疗费已耗尽资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证据。

原告损失认定:

直接差价损失:原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 353 万元,2024 年 5 月转售价 282.5 万元,差价损失 70.5 万元;

其他损失:陈某峰、李某娜为本案支出财产保全费 4120 元,提交保全费发票佐证。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某宇未按约办理贷款且明确拒绝购房,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解除时间应如何认定;

张某宇主张的 “情势变更”(患癌导致履行不能)是否成立;

陈某峰、李某娜主张的 72 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10 万元定金能否冲抵违约金。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1. 张某宇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于 2024 年 3 月 3 日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核心义务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家的核心义务是 “按约支付房款并配合过户”。本案中,张某宇未在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办理贷款申请(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付款义务),2024 年 1 月 8 日又明确表示 “不买了”(以口头方式拒绝履行),符合 “明确表示 +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的根本违约情形;

合同解除时间以 “通知到达” 为准:陈某峰、李某娜 2024 年 3 月 3 日发送《解除合同声明》,张某宇当日通过微信接收,故合同解除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3 日,与原告主张一致,张某宇反诉 “要求解除合同” 已无必要(合同已解除)。

2. “情势变更” 不成立,张某宇无权以此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适用 “情势变更” 需满足 “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三个要件,本案中:

患癌不属于 “不可预见” 的重大变化:疾病是自然人可能面临的正常风险,不属于 “极端罕见、超出一般人预期” 的情形,张某宇在签约时应能预见 “自身健康可能出现问题”,不符合 “不可预见” 要件;

无证据证明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张某宇庭审中认可 “签约时有存款 20 万元,患病前月收入 1.5 万元”,未提交 “医疗费支出凭证”“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资产耗尽证明”,无法证明 “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承担房贷)会导致自身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且其确诊癌症的时间(2024 年 5 月)晚于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2024 年 2 月 29 日),签约至违约期间仍有履约能力,故 “履行不能” 的主张不成立;

“情势变更” 与 “违约” 的本质区别:情势变更需是 “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履行困难”,而本案中张某宇是 “主动拒绝履行”,属于主观违约,而非客观履行不能,故其抗辩无法律依据。

3. 违约金酌减至 35 万元,定金可冲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原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基本持平,但需考虑过错程度:合同约定违约金 72 万元(总房款 360 万元 ×20%),原告实际损失 70.5 万元,二者金额接近,但法院需综合双方过错调整:

张某宇存在 “扩大损失” 过错:2024 年 3 月 3 日合同解除后,其未及时配合解除网签(直至 4 月 29 日才办理),导致原告无法尽快转售房屋,对 “房价下跌损失扩大” 存在责任;

原告已尽 “减损义务”:在张某宇违约后,原告及时发送解除通知、提起诉讼,并于 2024 年 5 月低价转售房屋,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无过错;

定金冲抵违约金合法:张某宇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 10 万元定金(定金罚则);法院酌定总违约金 35 万元,扣除 10 万元定金后,张某宇需再支付 25 万元,既弥补了原告的实际损失(70.5 万元损失中,25 万元违约金 + 10 万元定金可覆盖部分损失),又兼顾了张某宇 “患癌” 的实际情况,符合 “公平原则” 与 “违约金填补损失为主” 的司法导向。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确认原告陈某峰、李某娜与被告张某宇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三方与第三人甲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于 2024 年 3 月 3 日解除;

被告张某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峰、李某娜支付违约金 25 万元(已扣减张某宇已支付的 10 万元定金);

驳回被告张某宇的全部反诉请求(即驳回 “退还 10 万元定金” 的诉求);

本案本诉诉讼费 11000 元、保全费 4120 元,合计 15120 元,由被告张某宇负担;反诉诉讼费 1150 元,由被告张某宇负担。

四、案件启示

(一)卖家:做好 “3 步维权”,最大化降低违约损失

1. 签约时 “细化违约条款”,锁定维权依据

明确根本违约情形:在合同中注明 “买家出现下列情形视为根本违约:①明确表示不购买房屋;②未按约办理贷款申请超 3 日;③未按约支付首付款超 5 日”,避免后续对 “是否违约” 产生争议;

约定违约金计算与定金规则:明确 “违约金按总房款 20% 计算,买家已付定金可直接冲抵违约金”,同时注明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如房价下跌差价、诉讼费、保全费),卖家有权另行主张”,为 “违约金不足时追加赔偿” 留空间。

2. 违约后 “留存 3 类证据”,支撑损失主张

违约事实证据:保存买家 “明确拒绝履约” 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网签后 “未办理贷款” 的银行证明、买家拒绝配合解网签的书面材料,证明 “根本违约行为”;

实际损失证据:收集 “原合同成交价、后续转售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差价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发票(证明维权成本),确保证据与损失直接关联;

减损行为证据:留存 “向买家发送的催告函、解除通知”(证明及时主张权利)、“与新买家沟通的记录”(证明积极寻找新买家减损),反驳 “卖家扩大损失” 的抗辩。

3. 履约中 “主动减损”,避免损失扩大

及时解除合同:发现买家违约后,在合理期限内(如 15 日)发送《解除合同通知》,避免 “拖延导致房价进一步下跌”;

尽快重新出售:合同解除后,立即通过中介挂牌出售房屋,即使低价转售,也需留存 “与中介沟通的记录、挂牌信息”,证明 “已尽最大努力减损”,确保后续可就 “合理差价损失” 索赔。

(二)买家:规避 “3 类风险”,避免违约代价

1. 签约前 “全面评估履约能力”,不盲目签约

健康与收入评估:购房前自查健康状况,确认无重大疾病风险;评估收入稳定性(如是否存在失业、降薪可能),避免因 “健康恶化、收入中断” 导致无力履约;

资金与贷款预审:提前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确认 “贷款额度、审批时间”,避免因 “贷款失败” 违约;同时预留 “应急资金”(如 3-6 个月房贷),应对突发情况。

2. 履约中 “遇困及时协商”,不消极违约

主动沟通解决方案:若出现健康问题、资金短缺等情况,第一时间与卖家协商(如 “延期付款”“支付部分违约金后解除合同”),避免 “直接拒绝履约”;

配合减损降低责任:即使协商解除合同,也需及时配合办理解除网签、房屋交接等手续,避免因 “不配合” 导致卖家损失扩大,否则可能承担更多违约金(如本案张某宇因拖延解网签,需多支付部分违约金)。

3. 主张 “情势变更” 需 “实质举证”,不侥幸免责

收集 3 类关键证据:主张 “情势变更” 时,需提交①“不可预见” 证据(如罕见病诊断证明、突发重大灾害证明);②“履行不能” 证据(如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资产负债表证明无资金履约);③“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证据(如履行合同需支出的费用远超自身承受能力的明细);

区分 “情势变更” 与 “违约”:仅以 “患病”“收入减少” 为由主张免责,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需证明 “疾病是突发且不可预见、已导致完全无履约能力”,才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切勿抱有 “患病即可免责” 的侥幸心理。

(三)居间方:履行 “2 项义务”,减少交易纠纷

1. 签约前 “提示风险”,避免信息差

向买家提示履约风险:明确告知 “购房需评估健康、资金、贷款资质,突发情况可能导致违约,需承担违约金”,不可为促成交易隐瞒风险;

向卖家提示条款完善:建议卖家 “细化违约条款、约定定金冲抵规则”,帮助卖家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2. 违约后 “协助化解”,降低双方损失

留存交易记录:保存买卖双方的沟通记录、履约节点(网签、贷款办理)的书面材料,在纠纷发生时配合法院提供证据;

推动协商解约:发现一方可能违约时,主动居中协调,推动双方达成 “解除合同 + 违约金赔偿” 的和解协议,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避免矛盾升级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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