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AA与被告鲁C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XX.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XX.0XX年X月XX日、XX.0XX年X月X日、XX.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A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彦平,被告鲁CC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YYY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A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鲁CC偿还杨AA借款本金XX.XX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为XX.XX万元基数,自XX.0XX.年X月XX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XX..本案诉讼费由鲁CC承担。事实与理由:杨AA与鲁CC原系同事关系,自XX.0XX.年SS月SS日至XX.0XX.年S月SS日,杨AA以投资为由,向杨AA借款19次共计XX.XX万。XX.0XX.年1月XX.日,鲁CC给杨AA出具《借条》1张。杨AA联系鲁CC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鲁CC辩称,杨AA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杨AA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杨AA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杨AA与鲁CC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委托投资关系,鲁CC并未在杨AA处借款,而是杨AA将投资款交给鲁CC帮忙操作投资,杨AA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并成立借贷关系,故鲁CC没有义务返还杨AA款项。其次,杨AA将款项交给鲁CC后,鲁CC在第一时间将全部款项用于投资,没有在账户中停留,也没有挪作他用,完全是按照双方之间达成的委托投资合意执行,杨AA与鲁CC的投资系遭遇诈骗,投资款项暂未被公安机关追回,杨AA的财产损失系受到犯罪侵害所致,故承担返还义务的责任主体应为实施诈骗行为的被告人,而不是鲁CC。最后,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其他客观事实,不难看出杨AA实施转账行为的内心真意并非是向鲁CC出借款项,而是为了投资收取高额回报。杨AA与鲁CC系前同事关系,结合杨AA所举示的证据,XX.0XX.年XX.月XX.日起至XX.0XX.年1月XX.日期间,杨AAXX.8天的期间内向鲁CC转账XX.次,甚至一天转账A次,明显超出了正常的民间借贷应有的频率,也不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借款意愿和借款方式,杨AA用同一张银行卡转账,可以排除“每日限额”“资金筹措”的问题,基于前同事的关系,双方互相借款,不可能达到本案数量较大、频率极高、期限很久的程度,借款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频繁向前同事借款,出借人也不可能如此频繁的向前同事出借款项,甚至在杨AA向鲁CC转账金额,部分竟然是杨AA贷款,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经验法则,若不是背后存在其他利益驱动,杨AA怎会心甘情愿地向前同事转账,足以判断杨AA的转账行为并非简单的借款。
鲁CC遭遇诈骗的相关案件在XX.市XX.山区法院判决,杨AA转账的相对方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XX.市XX.山区法院于XX.0XX年X月X日将追缴的XXXX元赃款退还给鲁CC,杨AA在XX.0XX年X月X日后得知自己投资款项已无法挽回,杨AA自XX.0XX.年转账起至XX.0XX年X月X日,从未向鲁CC主张过还款,直到得知XX.市XX山区法院仅追回XXX元后才要求还款,足以说明杨AA此前转账行为并非简单的出借款项,而是为了投资获取收益,杨AA在得知自己的投资无法取得受益后,才将全部责任归咎于鲁CC,故实质上杨AA与鲁CC之间并非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本案的杨AA向鲁CC“借款”的客观事实与杨AA的诉请理由不符合常理,鲁CC请求法院严格审查本案资金往来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最后,鲁CC给杨AA出具的借条,其内容是虚假的,因鲁CC给杨AA出示借条的当天,杨AA没有向鲁CC支付借条的款项,杨AA的每个借条的开头均写了“今收到”应理解为出具借条的当天,而出具借条的当天,鲁CC并未收到杨AA的借款,杨AA与鲁CC之间只存在投资的共同意愿,只是杨AA委托杨AA进行投资,过程中鲁CC并没有从杨AA的投资中获利,鲁CC没有义务返还杨AA投资所带来的风险。综上,法院应驳回杨AA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AA于XX.0XX.年XX.月XX.日通过名下中国齐鲁银行账号向鲁CC转账3万元,于XX.0XX.年XX.月XX.日通过名下中国齐鲁银行账号向鲁CC转账XX.万元,于XX.0XX.年XX.月XX.8日通过名下中国齐鲁银行账号向鲁CC转账1万元,于XX.0XX.年XX.月31日通过名下中国齐鲁银行账号向鲁CC转账XX.万元,于XX.0XX.年1月5日通过名下中国齐鲁银行账号向鲁CC转账XX.万元(XX.0XX.年1月XX.日鲁CC通过名下中国河北银行账户向杨AA转账XX.万元)。杨AA于XX.0XX.年1月SS日通过名下河南银行账号向鲁CC汇款1万元和8000元,于XX.0XX.年1月SS日通过名下河南银行账号向鲁CC汇款1.5万元,于XX.0XX.年1月VVIP日通过名下河南银行账号向鲁CC汇款5000元,于XX.0XX.年1月19日通过名下河南银行账号向鲁CC汇款7000元、1.3万元、X000元,于XX.0XX.年1月XX.日通过名下河南银行账号向鲁CC汇款1.5万元和5000元,于XX.0XX.年1月XX.日通过名下河南银行账号向鲁CC汇款5000元。杨AA于XX.0XX.年1月XX.日通过微信向鲁CC转账1万元,于XX.0XX.年1月XX.日通过微信向鲁CC转账XX.000元。杨AA于XX.0XX.年1月XX.日通过名下手机银行向鲁CC转账1万元。杨AA于XX.0XX.年1月XX.日通过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鲁CC汇款XX.万元。
杨AA主张上述款项均为鲁CC向其的借款。鲁CC主张上述款项,均系杨AA委托其进行投资的投资款,且投资款均已被诈骗转给案外人鲁CC向杨AA出具3份借条的照片,1份借条为单独写于1张纸,XX.份借条共同写在一张纸。落款日期为XX.0XX.年元月N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杨AAXX.万元整,时间一年,还本金加银行利息,借款人鲁CC(XX)”。落款时间为XX.0XX.年N月N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杨AA伍万元整,借款时间一年,到期还本加银行利息(银行),借款人鲁CC(转出AAA)”。落款时间为XX.0XX.年1月11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杨AA1万元整,时间一年,到期还本加银行利息(银行),(转出TTT),借款人鲁CC”。
杨AA主张该三3份借条为鲁CC通过微信发送,但未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鲁CC庭审中对3份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张未收到借条载明的借款,后提交记载XX.0XX.年1月6日向AAA转出5万元、XX.0XX.年1月7日向XX转出XX.万元、XX.0XX.年1月11日向TTT转出1万元的中国上升银行个人账户明细,主张3份借条为配合杨AA向其配偶隐瞒投资事宜而出具。杨AA与鲁CC之间XX.0XX.年1月XX.日的微信信聊天记录显示,杨AA发送消息“你现写好书面材料,把方丈的这件事情都写清楚,我得问方丈可不可以!”,鲁CC回复“在钱取出来的情况一定的!”,杨AA发送消息“另外你都没有任何偿还能力,我再往里砸钱,不是打水漂吗”,鲁CC回复“钱不取不出来了,完成不了的事情,让我拿出XX.00万,可能吗”“XX.5万都拿出来了,我就赌这两万五了”,杨AA发送消息“钱取不出来,你对方丈怎么承诺”,鲁CC回复“咱们这都近XXXX万,我用十多年时间能还上呀”,杨AA发送消息“我没太懂”,鲁CC回复“本加比银行多两倍利息都可以啊”“咱们一共投进这些钱”“接近XXXX万”“我用十年多钱能还上”。后续鲁CC向杨AA发送消息“除了同学的十万,我先还你的”。后续杨AA向鲁CC发送消息“行了姐,钱不回来了,你怎么办,给我一个承诺”,鲁CC回复“最起码还本钱呗”,杨AA发送消息“那你先准备一份纸质材料,我跟方丈打个电话,商量一下,看是否再砸”,鲁CC回复“不知道怎么写”,杨AA回复“钱回来怎么回报,钱不回来怎么收尾”,鲁CC回复“钱回来兑现诺言XX.00万,钱不回来按着算借钱按着银行利息两倍还给方丈本金”,杨AA回复“听我的姐,写在纸上”“签字按手印”。后续鲁CC发送消息“方丈一共多少钱”“和你的分开”,杨AA回复“对,方丈和我都分别写”,鲁CC发送消息“钱数给我”“算一下”,杨AA回复“我也没数,先空着,等我去你那再填”。后续鲁CC通过微信向杨AA发送了XX.份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安达方丈元整,如果把我们帐户里的款能取出来的前提下,本人拿出XX.00万给师傅建佛教道场用,如果取不出来,归还方丈本金加利息。特此证明,借款人鲁CC,XX.0XX.年1月XX.日”,借条中金额处为空白。另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杨AA老师元整。如果把账户里的钱取出来,给拿出150万元整,如果取不出来,归还本金加利息。借款人鲁CC,XX.0XX.年1月XX.日”,借条中金额处为空白,后鲁CC将该出借人杨AA的借条原件交给杨AA。另查明,XX.0XX.年1月XX.日,鲁CC通过名下中国河北银行的银行卡向XXXX汇款5万元。
被告人XXXX、X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XX.市XX.山区人民检察院于XX.0XX.年TT月XX.日向XX.市XX.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XX.山区人民法院于XX.0XX.年11月XX.日作出(XX.0XX.)浙0TT9刑初86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XXXX、X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害人包括鲁CC。XX.0XX年1月3日,XX.市XX.山区人民法院向鲁CC退赔5XX.XX.元。又查明,鲁CC于XX.0XX.年1月XX.8日前往XXXX市公安局XXXX区分局报案称:XX.0XX.年XX.月15日,鲁CC在聊天软件“XXXX岛”,结识一位自称陕西军人的男网友,两人在未见面的情况下在网上建立态爱关系,通过该网友的介绍,鲁CC在对方提供的网站上购买期货产品,自XX.0XX.年XX.月18日XX.0XX.年1月XX.日期间向对方指定的账户转账38笔,共计1TT万元。XX.0XX.年1月XX.8日,鲁CC发现网站无法提现,该网友称乘飞机要来XXXX,鲁CC未接到该网友,鲁CC发现被骗后报案。XXXX市公安局XXXX区分局于XX.0XX.年XX.月XX.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对鲁CC被电信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对诈骗案涉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坤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XX.0XX.年1月XX.8日,鲁CC被询问的笔录记载,在公安机关询问“你怎么被骗的?”时,鲁CC回答“我认识这个网友后,以男女朋友相处。后来他说要带我炒期货钱,只要听他的就能赚钱。对方带我炒期货的平台名称是泸州商品交易所,他先注册的账户,他自己投钱后,让我来操作他的账户,在他的提示下,我看到账户里的钱通过炒作期货确实变多了。之后他让我自己开账户,往里投钱操作。一开始我还不是很愿意,他就生气,追着我投钱。于是我只好往里充值了大量金钱,我投进去的钱在他的指导下盈利到了XXXX0万元。1月XX.0日我想提现,系统提示需要交3%的个人所得税,我交了30万元。1月XX.日系统提示还要交TT万元的反洗钱保证金,我也交了。1月XX.3日系统提示还要交5万元的认证金(需要我手持身份证拍照),因为之前保证金不合格。到XX.日那天我才把这5万元凑齐交了。做完这些后,平台里的钱就是到不了我银行账户。我联系对方怎么回事,对方说要坐飞机过来跟我见面,XX.日晚上6点到XXXX,我去接机了,等了一晚上人也没到,再问对方,对方不理我了。这样我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公安机关询问“你一共被骗多少钱”时,鲁CC回答“我一共被骗了1TT万”,公安机关询问“这些钱都是你的钱吗”时,鲁CC回答“不是,我自己有50万元,其余都是亲戚或朋友的”。再查明,XX.0XX.年XX.月7日,杨AA与YYY的微信聊天记录中,YYY向杨AA发送语音说“行,张老师还行,她都捋捋咋还饥荒,啥都是都不想着说坑人啥的。她有她这个想法和目标,出发点都是正确的,挣钱还想建道场啥的,你说的,是不是?她这她想法是对的,她这出发点也是正确的”。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杨AA提供了3份借条的照片与1份借条原件主张与鲁CC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款项交付的证据,足以证明杨AA与鲁CC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XX.0XX.年1月XX.日,杨AA与鲁CC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杨AA发送消息“钱取不出来,你对方丈怎么承诺”,鲁CC回复“咱们这都近XXXX万,我用十多年时间能还上呀”,杨AA发送消息“我没太懂”,鲁CC回复“本加比银行多两倍利息都可以啊”“咱们一共投进这些钱”“接近XXXX万”“我用十年多钱能还上”。后续鲁CC向杨AA发送消息“除了同学的十万,我先还你的”等表述,亦可佐证杨AA与鲁CC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鲁CC抗辩与杨AA之间为委托投资关系,并提供中国河北银行汇款明细等证据欲证明其主张,现对鲁CC主张与杨AA之间为委托投资关系证据的认定逐项分析如下:1.中国河北银行汇款明细。中国河北银行汇款明细虽能证明鲁CC收取杨AA款项后存在向案外人转款的情况,但鲁CC向案外人转款的行为,无法证明杨AA向其转款的款项性质为委托投资款;XX..UUU出庭作证证言。因UUU述称与鲁CC系姐妹关系,故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亦无其他书面证据予以佐证,UUU出庭作证证言本院不予采信;3.YYY出庭作证证言。YYY所述的杨AA系委托鲁CC进行投资的事实无其他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在法庭询问微信聊天记录语音中所述的“他都捋捋咋还饥荒,啥都是都不想着说坑人啥的”的具体意思时又解释回答为“此句话的意思是鲁CC说缓一缓,然后把这些人,就我们这些投资的人,分批都给我们,鲁CC现在的情况都没法生活,所以让鲁CC缓一缓”,YYY的答复的证言法律性质上更接近于借款的意思,与其出庭欲证明杨AA系委托鲁CC进行投资的事实存在矛盾,其对聊天记录中内容亦没有合理的解释说明,故YYY出庭作证证言,本院不予采信;XX..中国上升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鲁CC提供中国上升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欲主张3份借条为配合杨AA向其配偶隐瞒投资事宜而出具,明细记载的XX.0XX.年1月6日向AAA转出5万元、XX.0XX.年1月7日向XX转出XX.万元、XX.0XX.年1月11日向TTT转出1万元,虽与借条上借款人鲁CC后括号内人名一致,但无法否定借条上记载的借款的事实,无法证明3份借条为配合杨AA向其配偶隐瞒投资事宜而出具;5.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能证明鲁CCXX.0XX.年1月XX.日向杨AA转账XX.万元的事实,其欲证明证人UUU、YYY参与投资事宜的事实,与杨AA、鲁CC间为委托投资关系无关联性;6.(XX.0XX.)浙0TT9刑初868号刑事判决书、河北银行卡收款截图及XXXX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报案材料等证据,记载的受害人仅为鲁CC,报案人仅为鲁CC,均无法体现与杨AA的关联性,无法证明鲁CC与杨AA之间为委托投资关系,鲁CC在向XXXX市公安局XXXX区分局报案过程中,均以自己个人为受害人的名义报案和陈述受骗经过,与鲁CC本案主张与杨AA存在委托投资关系的事实不符。综上逐项分析,本案鲁CC主张与杨AA之间存在委托投资关系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鲁CC与杨AA之间存在委托投资关系的事实,鲁CC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AA与鲁CC之间借款的金额,即对XX.0XX.年1月XX.日借条借款金额的认定问题,杨AA主张借条未载明借款金额,系概括的对双方转账金额的确认,杨AA主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仅能理解为借条当日收到的款项,对于双方的争议主张,现本院分析如下:首先,结合借条出具当日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鲁CC发送消息“钱数给我”“算一下”,杨AA回复“我也没数,先空着,等我去你那再填”,双方之间均有计算金额的意思。杨AA发送消息“那你先准备一份纸质材料,我跟方丈打个电话,商量一下,看是否再砸”,后续鲁CC发送消息“方丈一共多少钱”“和你的分开”,杨AA回复“对,方丈和我都分别写”。 后续鲁CC通过微信向杨AA发送了两份格式、内容、行文基本一致的借条,鲁CC在微信中对出借人为“方丈”的借条询问“一共多少钱”,可以推定格式、内容、行文基本一致的出借人杨AA借条亦存在“一共多少钱”的意思。其次,从借条内容整体内容进行解释认定,借条后文内容为“如果把账户里的钱取出来,给拿出150万元整”,借条出具当日双方之间转账金额仅为XX..XX.万元,与“150万元”的金额相比差距过大,借条未载明借款金额认定为杨AA与鲁CC转账金额的概括确认,前后文内容上更为合理。最后,该借条为鲁CC出具,其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向杨AA出具空白借条,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综上本院认定XX.0XX.年1月XX.日鲁CC出具的借条系概括的对杨AA转账金额的确认,杨AA共向鲁CC转账XX.XX万元,庭审中同意在诉讼请求中扣除XX.0XX.年1月XX.日鲁CC向其转账的XX.万元,故鲁CC应返还杨AA借款本金XX.3.3万元。 关于杨AA要求鲁CC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落款日期XX.0XX.年元月7日的金额XX.万元借条,因杨AA无法说明该笔款项具体的转账时间,故认定为自出具日即XX.0XX.年1月7日起计算利息,约定利息为银行利息,应认定利率标准为XX.0XX.年1月日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ZZ%。落款日期XX.0XX.年1月6日的金额5万元借条,同理认定为XX.0XX.年1月6日起计算利息,利率标准为XX.0XX.年1月X日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落款日期XX.0XX.年1月X1日的金额1万元借条,同理认定为XX.0XX.年1月XX日起计算利息,利率标准为XX.0XX.年1月11日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现杨AA主张自XX.0XX.年1月XX.日起计算利息,均晚于上述TT万借款利息起算时间,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按照XX.0XX.年1月XX.日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标准计算利息,均低于上述TT万借款的利率的计算标准,本院支持。
本案其他TT.3万元借款的利息,应结合XX.0XX.年1月XX.日出具的借条予以认定,XX.0XX.年1月XX.日出具的借条仅约定利息,但未明确利息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杨AA其他TT.3万元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借贷且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故鲁CC无需支付借期内利息,但应支付逾期利息,借条并未明确借款期限,故本院自起诉时即XX.0XX年6月5日起计算杨AA其他TT.3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标准为XX.0XX年6月5日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 关于鲁CC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杨AA与鲁CC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并不涉嫌犯罪,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实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鲁C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杨AA借款本金XX.3.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DD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R%的标准,自XX.0XX.年1月XX.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YY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P%的标准,自XX.0XX年M月M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5XX.7.5元,由杨AA负担CCC元,由鲁CC负担X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