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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农村房屋卖方无权处分,买方拿不到房可追赔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5-08-14
浏览量: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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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交易中,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是核心问题,若卖方无权处分房屋及宅基地,极易引发纠纷。北京某镇一起案例中,卖方将他人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最终因无权处分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判决卖方返还房款并赔偿部分损失。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平、刘某艳(共同买方,夫妻关系,某村村民)

被告:王某浩(卖方,某村村民)

第三人:赵某刚(案涉宅基地实际权利人)

(二)交易经过

2001 年 2 月 13 日,张某平、刘某艳与王某浩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浩将位于某村的三号房屋(含红砖房 5 间、青砖房 3 间)及院内树木出售给张某平、刘某艳,总价款 11200 元(房屋 11000 元 + 树木 200 元),房款一次性支付,王某浩需协助办理后续手续。

签约后,张某平、刘某艳支付了全部房款,王某浩交付房屋,张某平、刘某艳实际占有使用。但此后因宅基地归属问题引发一系列诉讼:

2022 年,张某平、刘某艳起诉确认《协议书》有效,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

2023 年,赵某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撤销了前述有效判决;

2024 年,法院再次判决《协议书》有效,但明确王某浩对三号房屋所在宅基地系无权处分(实际权利人为赵某刚);

2024 年,赵某刚起诉要求返还宅基地,法院判决张某平、刘某艳向赵某刚返还宅基地,并由张某平、刘某艳、王某浩共同赔偿赵某刚财产损失 4245 元(二审维持原判)。

因无法继续占有三号房屋,张某平、刘某艳起诉王某浩,要求返还购房款 4200 元及可得利益损失 250000 元。

(三)各方主张

张某平、刘某艳:王某浩因第三人(赵某刚)原因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参照宅基地现值)。

王某浩:同意返还 4200 元购房款,但可得利益损失主张过高且无依据(房屋及财产价值仅 4245 元),自身违约主观恶意小,不应承担高额赔偿。

(四)关键事实

三号房屋所在宅基地实际权利人为赵某刚,王某浩系无权处分;

张某平、刘某艳与王某浩均为某村村民,签约时未核实宅基地实际权利人;

经评估机构认定,因缺乏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无法对三号房屋所在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进行评估;

三号房屋宅基地面积约 208 平方米,未列入拆迁范围。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

合同效力:案涉《协议书》虽被认定有效,但王某浩对宅基地无处分权,导致张某平、刘某艳无法取得合法权利,合同目的落空。

违约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浩明知宅基地属赵某刚所有仍出售,构成违约,需承担责任。

(二)过错责任划分

王某浩:作为卖方,未如实披露宅基地真实权利状况,存在主要过错,承担 70% 责任;

张某平、刘某艳:作为买方,未审查宅基地权利人信息,存在次要过错,自担 30% 责任。

(三)损失认定

购房款:王某浩同意返还 4200 元,法院予以确认。

可得利益损失:

虽三号房屋未拆迁,但农村房屋流转中区位价值是重要考量因素,可参照区位补偿价计算损失;

结合当地拆迁标准,酌定每平方米 1200 元,208 平方米合计 249600 元;

按过错比例,王某浩需承担 70% 即 174720 元。

三、裁判结果

王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平、刘某艳购房款 4200 元;

王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平、刘某艳可得利益损失 174720 元;

驳回张某平、刘某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交易需核实宅基地权利归属

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关,交易前必须确认卖方是否为宅基地合法权利人(以村委会登记或不动产权属证明为准),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本案中,双方均未核实权利状况,最终引发纠纷。

(二)无权处分需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明知无处分权仍出售房屋,即使合同有效,仍需对买方因无法取得权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在明知权利有瑕疵的情况下购房,也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三)可得利益损失需合理举证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需提供市场价值依据(如评估报告、同区域交易案例等)。本案中,法院结合宅基地面积和当地拆迁标准酌定损失,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农村房屋交易涉及宅基地管理等特殊规定,买卖双方应更加谨慎,必要时咨询村委会或专业律师,核实权利状况、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因无权处分、信息不实等问题造成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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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房产律师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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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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