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主页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买卖律师:安置房交易卖家拒过户要钱,法院判履约赔律师费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5-08-14
浏览量:25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安置房交易中,过户环节常藏 “陷阱”。近日北京一起案例中,买家付清房款住了近 20 年,卖家却在能办证时索要 50 万元才肯配合过户,最终法院判决卖家必须履约还得赔偿律师费。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明

被告:郑某涛

第三人:乙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利害关系人:郑某萌(郑某涛之女)

(二)交易始末

2005 年 8 月 29 日,周某明与郑某涛签订《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 42 万元买下四号房屋及地下室。周某明当天付清全款后入住,2005 年 9 月取得《乡产权证明》。

2023 年 6 月,社区通知可办正式产权证,周某明多次找郑某涛协商过户,郑某涛却要求额外支付 50 万元才肯配合。周某明无奈起诉,要求:1. 郑某涛先办产权再过户给自己;2. 若郑某涛拒绝,乙公司协助办证;3. 郑某涛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及律师费 5 万元。

(三)各方辩解

郑某涛:认为《乡产权证明》已过户,合同已履行完毕,自己仅需提供办证材料。且本次办证仅限安置户,周某明作为外人应等政策,自己不算违约。

乙公司:仅负责收集原被安置人郑某涛的材料,只能给郑某涛办证,无法直接过户给周某明。

郑某萌:主张四号房屋有自己的安置份额,买卖时未获其同意,反对过户。

(四)关键事实

房屋来源:四号房屋是 2004 年拆迁安置房,被安置人包括郑某涛、郑某萌等 4 人,总安置面积 250 平方米,共购 3 套房,四号房屋为其中之一,购房款从拆迁款中抵扣。

产权归属:《房屋产权认定书》明确四号房屋归郑某涛所有,其与乙公司的购房合同原件由周某明持有。

长期占有:周某明居住近 20 年并装修,郑某涛一家住另一套安置房,郑某萌在此期间从未提出异议。

恶意协议:郑某萌提交的《家庭房产分割协议》签署于 2023 年 9 月(诉讼期间),约定其分得四号房屋 75% 份额,与早年《房屋产权认定书》相悖。

二、案件分析

(一)郑某涛有权处分房屋

从安置面积看,4 人总安置 250 平方米,3 套房总面积 260.81 平方米,即使按郑某萌所述其有 100 平方米,剩余房屋也足够分配。郑某萌近 20 年未提异议,诉讼期间才签分割协议,明显恶意。

《房屋产权认定书》载明四号房屋归郑某涛,其配偶知晓卖房且未反对,周某明支付全款并善意购买,双方合同合法有效。

(二)过户义务不可免除

合同明确约定,郑某涛需协助办理正式产权证。现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且按乙公司规定只能先办至郑某涛名下,故其有义务先办证再过户给周某明,乙公司需配合郑某涛完成初始登记。

(三)违约金与律师费的认定

郑某涛拒不过户构成违约,合同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律师费,周某明提交的 5 万元律师费发票真实有效,应予支持。因无证据证明其他损失,1 万元违约金未获支持。

三、裁判结果

乙公司 30 日内配合将四号房屋过户至郑某涛名下,郑某涛取得产权证后 3 日内过户给周某明;

郑某涛 7 日内赔偿周某明律师费 5 万元;

驳回周某明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安置房交易要明确过户条款

务必在合同中写清办证条件、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尤其要注明 “卖方需协助办理正式产权过户”。

(二)长期占有≠产权保障

即使实际居住多年,未办理正式过户仍有风险,需及时跟进办证进度。

(三)恶意阻碍交易难得逞

诉讼期间签订的 “补充协议” 若与原始约定冲突,且存在明显恶意,法院不予认可。

(四)合理维权成本可索赔

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的,守约方可凭票据主张赔偿。

安置房交易涉及政策限制,签约前务必核实产权归属及过户可能性,留存好付款凭证、合同原件等关键证据,遇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以上内容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咨询。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858好评数11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房产律师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