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吕某夫妻俩从王某处拉粉条卖,在多次生意往来中,欠王某粉条货款45000元,于是,吕某在2009年12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事后,王某多次催要,夫妻俩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偿还。
后来,王某委托我,知道他们以前的关系很好,在一个村里,还相互帮助,私交很好,案前我多次和对方当事人沟通,摆明利害关系,但是对方当事人就是不承认欠账。想通过两方达成和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这条路就走不通了。
下一步只能等待开庭了,过了一段时间,如期开庭,事实调查期间,在自己出具的欠条面前,承认欠王某货款,没有想到的是,孔某吕某把钱带去,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又让一步,最后达成调解,当庭执行完毕。
后来想想了想,如果没有律师的积极的沟通,摆明利害关系,事情很难这么快解决,达到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统一,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所说,案件处理的好不好,和律师的工作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