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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菌中毒未引起重视患者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5-08-06
浏览量:55

野生菌中毒未引起重视患者死亡,医院承担50%责任

——患方律师代理医疗纠纷维权实录

 

一、案情紧急:野生菌中毒夺命,家属维权陷困境

9月11日,陈先生因食用野生菌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前往A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仅开具 “硫酸阿托品”“西咪替丁” 等药物进行门诊输液,未收治入院行系统检查,更未考虑野生菌中毒的致命风险。9月12日至13日,陈先生因病情持续恶化再次就诊,卫生院仍坚持门诊输液,未采取洗胃、转院等关键救治措施。9月13日15时30分,陈先生突发胸闷、呼吸困难,卫生院直至18时15分才将其转往县医院,最终因延误救治于当日22时14分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陈先生系野生菌中毒致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面对亲人猝然离世,家属悲痛欲绝,却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医疗专业能力,在与医院沟通赔偿时屡屡碰壁。医院不仅拒绝承认过错,反而主张 “患者自身不配合治疗”“中毒是自担风险”,家属维权陷入僵局。此时,当事人找到我们律师团队,委托代理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律师行动:精准布局,筑牢维权证据链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深知医疗纠纷案件“证据为王”,且专业性极强。接手案件后,我们迅速启动三步核心行动:

(一)全面固定证据,还原诊疗真相

医疗纠纷的关键在于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我们第一时间指导家属向法院申请调取A卫生院、县医院的全部封存病历,包括门诊处方、护理记录、抢救记录等核心资料。通过梳理病历发现:A卫生院连续三天未对陈先生进行肝肾功能等必要检查,未书面告知病情风险,甚至未建立完整门诊日志,明显违反诊疗规范;县医院虽主张“抢救及时”,但病历显示患者19 时46分抵达后,直至21时才收入重症医学科,存在接诊延迟嫌疑。

(二)启动医疗过错鉴定,锁定责任核心

医疗过错认定需专业鉴定支撑。我们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并协助法院组织双方共同选定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我们结合病历资料,向鉴定机构重点陈述卫生院“未及时诊断野生菌中毒”“延误转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三大过错,最终鉴定意见明确:A卫生院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 50%,县医院无过错。这一结论成为本案责任认定的关键依据。

三、法庭交锋:驳斥抗辩,坚守维权底线

庭审中,A卫生院提出两大抗辩理由:一是“患者因经济困难不配合治疗”,并提交录音作为证据;二是“死亡系野生菌毒性强所致,医院无过错”。我们当即从证据效力和法律逻辑两方面驳斥:

针对“不配合治疗”主张,我们指出录音未经患者同意录制,存在剪辑痕迹,且无书面告知记录佐证,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针对“无过错”主张,我们结合鉴定意见强调,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对野生菌中毒应有基本识别能力,其未及时诊断、延误转院的行为直接加重病情,与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我们对县医院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属原发损失,不应赔偿”主张,依据《民法典》反驳:患者为治疗中毒产生的合理费用,因医院过错扩大损失的部分,理应纳入赔偿范围。

四、判决结果:律师助力获赔60万元。

正义终得伸张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A卫生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

这一结果不仅为家属争取到合理赔偿,更以司法裁判明确了医疗机构对危重症患者的诊疗义务。

五、维权启示:专业律师是医疗纠纷中的“导航灯”

本案中,患方能够成功维权,核心在于律师的专业介入:从证据收集、鉴定启动到庭审辩论,每一步均围绕“过错认定”与“损失赔偿”两大核心展开,既利用法律知识厘清责任边界,又借助医疗专业经验推动鉴定进程,最终实现权益最大化。

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与法律双重专业领域,家属往往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专业律师的作用不仅是“打官司”,更在于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专业的鉴定引导和有力的法庭抗辩,将“医学问题”转化为“法律责任”,让过错方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为受害者撑起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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