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列腺疾病患者住院猝死院方被判承担百分之五十赔偿责任
作者:王瑞恒 更新时间 : 2025-08-05 浏览量:271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被告: **市三甲医院
承办律师点评: 在本案诊疗过程中,患者因前列腺疾病住院,住院期间出现晕倒、高热、打鼾憋闷等症状,医院作为三甲级医疗机构,理应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及时分析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然而,医院未能充分重视患者症状,未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或进行必要检查,仅给予退热药物处理,且在患者死亡后未能明确死因并提供关键录像证据。这种诊疗疏忽增加了患者损害风险,与猝死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支持医院过错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之间,法院据此判定50%责任比例合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的对等原则。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15日,患者(1961年出生)以“前列腺疾病”为主诉入住**市三甲医院,入院时生命体征平稳。住院期间,患者出现晕倒、行前列腺穿刺后高热、打鼾憋闷等症状,但医院未及时分析风险或采取有效干预措施。2021年10月22日凌晨,患者猝死。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但医院未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且未能提供关键录像。2021年10月22日后,患者家属申请调解未果,于2022年诉至法院,经审理后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诉请: 三原告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19040元(按2022年**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1904元计算20年,责任比例50%)、丧葬费53694元(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医疗费8275.66元、停尸费50910元(截至2023年5月6日)、鉴定费22000元、处理后事费用3000元(5人×3天×200元/天)、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758919.66元。原告主张医院过错包括违反核心制度、未及时诊治、记录混乱及录像缺失等。
医院抗辩: 被告辩称,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主要与自身疾病相关。医院同意按司法鉴定意见承担50%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但要求所有赔偿项目均按此比例计算,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和处理后事费用等部分诉求。
司法鉴定: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出具鉴定意见:**市三甲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包括违反三级查房制度、未及时处理症状、未进行尸检等。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之间(即50%责任)。患者支付鉴定费22000元。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作为专业机构,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如未执行三级查房制度、未及时分析症状风险、未进行尸检等,过错行为增加了患者猝死风险。司法鉴定确认过错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之间,法院采纳该意见。同时,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系治疗基础疾病支出,与医院过错无关,不予支持;处理后事费用和交通费虽未全部提供票据,但法院基于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综上,医院过错比例为50%,责任范围限于过错直接导致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鉴定费、交通费、处理后事费用、精神抚慰金合计68万余元。
特别声明:本文稿是律师自己办理的案例整理后的原创作品。作者对案例涉及名称、人员及相关单位等,做了必要的掩饰性脱敏处理;只做办案交流和经验分享,无侵权和不良诱导之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