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轻伤害治疗过程突然死亡院方被判承担责任
作者:王瑞恒 更新时间 : 2025-08-05 浏览量:141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被告:**市某三甲医院
承办律师点评:本案的特点在于患者是遭受他人故意伤害而到医院进行治疗,但他人的故意伤害只构成轻伤二级,不属于致命伤。但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对患者入院时濒临失血性休克的情况引起足够的重视,依然按部就班地进行各项影像学检查后才开始补充液体,输液过程中患者突发意识不清、呼之不应、休克,紧急抢救未果最终死亡。司法鉴定的意见为医院的过错和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赔偿责任比例依法为5%--15%,最终法院按照15%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要案情:2018年7月29日15时许,患者被他人砍伤,致其头左颞部、左耳廓受伤,头皮裂伤,初步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多发伤、头部外伤、胸腹部闭合伤、左膝外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患者被送往被告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委托律师介入,并在**市***区人民法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被告人家属处得到220000元赔偿后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鉴定:2019年9月17日,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送检病历材料记载的诊疗情况,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针对患者失血性休克的处置措施符合临床处理原则,但在患者的治疗上存在一定不足,该不足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轻微因果关系。
原告诉请: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原告系患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的30%即43多万元。
医院抗辩:法庭开庭审理过程,医院同意承担合法赔偿数额的10%。交通费、公证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同意赔偿。
法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和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患者受伤后至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医院按照15%承担赔偿责任。**市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55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29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928元。经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15%)合计21万余元。
特别声明:本文稿是律师自己办理的案例整理后的原创作品。作者对案例涉及名称、人员及相关单位等,做了必要的掩饰性脱敏处理;只做办案交流和经验分享,无侵权和不良诱导之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