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女方安七(化名)与男方林一(化名)于2020年7月通过互联网交友平台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相恋10个月后分手。恋爱期间,林一向安七支付宝转账5万余元,微信转账、微信红包6万余元。转账多为520、1314等特殊金额,最大单笔转账为1万元。
双方交往期间,安七也向林一支付宝转账3万余元,最大单笔转账为8000元,安七还存在退还部分红包和转账给林一的情况。分手后,林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安七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林一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