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某四(2023年1月8日死亡)与杨某一系叔侄关系。杨某四系林业局退休职工,生前一直未婚,父母双亡,膝下无子女。
2017年1月10日,杨某四因患尿毒症被送至医院治疗,期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杨某一长期无偿护理。起初杨某四的哥哥、弟弟也来看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陪护。杨某一自2017年1月7日起到2019年11月一直无偿护理杨某四的生活。杨某四没有患病之前,一直说要将名下的房产赠与给杨某一所有,2018年1月22日杨某四在医院,在主治医生陈某、陪护人员徐某、李某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由见证人黄某代为打印,自愿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杨某一所有。
2023年1月8日,杨某四因医治无效不幸病逝。杨某一于2023年1月10日持杨某四所立遗嘱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知遗嘱需要公证为由拒绝办理。而公证处不能办理,杨某只好回家办理房屋水电费变更登记手续。杨某一认为,在杨某四生前已经尽力赡养和护理,杨某四也完全自愿将名下的房产立遗嘱赠与给杨某一,但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杨某四名下房产归原告杨某一所有。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结合本案,赠与行为形成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规定,杨某四于2018年1月22日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非法定继承人杨某一,系遗赠行为。从遗赠的形式要件看,杨某四所立《遗赠》由见证人黄某代为打印,杨某四本人和见证人黄某、陈某、徐某、李某在《遗赠》上签字,其中三名见证人均签署了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遗赠。杨某四死亡后,杨某一一个月内将水费和电费缴纳人变更为自己,其行为已经表明接受赠与,综上该《遗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