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5-08-04
浏览量:335

案情介绍:

      原告章女士与被告彦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年后婚生子出生。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差异大、婚后交流甚少引发双方矛盾。结婚后,彦先生好逸恶劳、不思进取,并且孩子的开支大部分是由章女士支付,彦先生未尽到丈夫及父亲职责,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加深了双方矛盾。章女士提出离婚。

      自章女士提出离婚后,彦先生便以极端行为进行威胁,甚至对章女士及亲属、朋友采取恐吓、威胁、损毁名誉的行为,逼迫章女士将孩子给自己抚养。章女士惧怕丈夫的行为,不敢将孩子送到学校。彦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章女士及孩子的生活和学习。

      因此,章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禁止被告对原告采取过激行为。


分析解答:

      原告收到裁定后,不再担惊受怕,能够放心地将孩子送到学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又恢复正常。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有人好聚好散,有人死缠烂打,甚至采用非法手段纠缠不休,因婚家纠纷从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鉴于女性在两性关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妇女遭受侵害或者面临现实侵害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一道无形的“保护墙”,有力震慑、教育、惩罚施暴者,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暨法条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跟踪、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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