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5-08-04 17:01 浏览量:336
近期,闫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一名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的辩护律师,面对时间紧、任务重,最终,凭借耐心细致地工作以及专业扎实的法律素养,成功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了不起诉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简要案情
案情大致情况是,某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小明(化名)、小红(化名)、小伟(化名)三人为了在和他人打麻将时提高胜率,从而赢得金钱,三人事先约定暗号,即在打麻将过程中,听牌后向同伙暗示胡牌花色。之后,小红在网上物色牌友并进行邀约,找到了被害人李先生(化名),三人共骗取了李先生的赌博钱款近三万余元。
如何破局
接受小明的委托后,闫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迅速开展工作,迅速破局:
# 第一时间阅卷
闫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案管部门,预约阅卷时间,拿到案卷材料后,闫律师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查阅、梳理,经过梳理,发现对小明有利的细节,初步形成了辩护思路。
# 会见当事人
阅卷后,闫律师马上会见了小明,就起诉意见书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了解小明的想法及态度,小明对罪名不持异议,对起诉意见书列明的证据材料亦无意见,其本人没有罪轻或无罪的证据需要提供,其清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获得从轻处理。闫律师将辩护思路告知小明,与小明确认了辩护方案后,详细告知认罪认罚流程及注意事项。
# 与检察官沟通
与小明会面后,闫律师马上联系了承办检察官,就案情和认罪认罚与检察官进行了良性沟通,了解到承办检察官对本案的大致意见。
# 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在闫律师的协调下,与被害人进行了沟通,促成小明将钱款退赔被害人,被害人为小明出具了谅解书。
# 进行认罪认罚具结
前往检察院参加认罪认罚具结,具结前,第二次会见小明,再次核实小明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谅解和退赔情况。认罪认罚过程中,闫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小明具有坦白、被害人谅解、退赔被害人、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系初犯,建议对小明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建议;检察官告知,认同小明具有坦白、被害人谅解、退赔被害人、认罪认罚等情节,进行认罪认罚具结,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涉嫌诈骗罪,考虑对小明适用不起诉,下一步将安排公开听证;小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 参加听证
陪同小明参加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前,第三次会见小明,告知小明不起诉和公开听证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辩护意见
之后,闫律师连夜起草了5千多字辩护意见书,提交了检察机关,限于篇幅,摘其要点。
对定性无异议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以及辩护人的阅卷调查,且小明自愿认罪,据此,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小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辩护人恳请检察院对小明适用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辩护人认为,小明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对其适用不起诉。理由如下:
01小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
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小明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及其所知的案件情况,其前后供述一致,思想稳定,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02小明愿意认罪认罚
经辩护人释明,小明愿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03小明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辩护人的释明,小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争取宽大处理。
04小明主观恶性较小
通过讯问笔录可以看到,小明只是出于好玩、娱乐,参与了案涉行为,并非出于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05小明系初犯、偶犯
小明系初犯、偶犯,平时遵纪守法,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此外,本案属于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不起诉,其不但不会再进行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06小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小明本性善良,为人友善,邻里关系和睦,无不良嗜好,且能真诚悔过,回归社会没有再犯的危险,适用不起诉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望检察院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小明存在的上述情节,能够对小明适用不起诉,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写在结束之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其适用前提是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结论就是无罪的,这样犯罪嫌疑人就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为此,闫律师建议您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确保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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