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陈芙蓉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关键权益。
2023 年 8 月 29 日,原告 A 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 C 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 A 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 A 承担主要责任,C 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 7 日。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A 因本次事故致残等级为十级。
陈芙蓉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及被告方的抗辩,据理力争。被告人保公司对原告多项费用提出异议,如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在上海市浦东某医院的检查费用、误工费、救护车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均不予认可,还拒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律师费无法律依据,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理赔范围。被告 C 则称自己是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陈芙蓉律师针对这些争议焦点,详细梳理证据。在医疗费方面,对于原告在上海市某医院的就诊费用,通过解释其就诊原因(离家近,方便挂盐水),并结合病历及发票内容,成功说服法院予以认定;对于外购冰垫费用,证明其为治疗所需必要费用,得到法院支持。在误工费认定上,陈芙蓉律师主张以原告考勤扣款作为确定误工期间收入减少的依据,该主张得到法院认可。对于交通费中的救护车费用,门诊病历显示建议转院治疗,法院最终予以认定。在财产损失方面,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告受伤部位,成功让法院认定原告眼镜和衣物受损的事实,并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过错、车辆属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 198,500 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财产损失 500 元等),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 40%,计 27,182.15 元,合计 225,682.15 元。
陈芙蓉律师在此次案件中,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办案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执业能力。如有相关法律需求,选择陈芙蓉律师,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