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鹰律师
被申请人:某模具加工部
经营者高某。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模具钳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日350元。2022年11月8日, 申请人在单位装配模具时,被钢管压伤,经丹阳市界牌卫生院治 疗,诊断为右中指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损伤。2023年9月8日,经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5月20 日, 经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申请人委托王鹰律师诉讼解决。
王鹰律师接案后,认真查阅了证据材料,梳理了案情,最终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款143700 元( 一 次 性伤残补助金735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 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500元、住院伙 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800元、交通费500元)。
为证明我方主张,王鹰律师向仲裁委提供以下证据:
1、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各1份,证 明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界牌镇卫生院出院记录,证明申请人受伤治疗情况及住 院 7 天 。
3、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申请人受伤后, 被申请人支付了3天的工资2000元。
被申请人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委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模 具钳工工作。2022年11月8日,申请人在单位装配模具时,被 钢管压伤,经丹阳市界牌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右中指开放性骨折 伴甲床损伤。2023年9月8日,经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为工伤;2024年5月20日,经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申请人住院7天,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申 请人伤后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 险。最终缺席裁决如下:
某模具加工部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750元、 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25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元、停工留薪 期工资12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护理费700元,合计 80410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