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鹰律师
被告:某理发店
经营者: 江某
2024 年 6 月,原告至被告处理发 ,期间被告处工作人员向原告推销养生按摩服务,称可去除身体毒素。原告当天充值四次计22000元购买肩、腰、腹、腿部按摩产品各十次并现场体验消费一次。事后,原告认为被告并不具备提供养生保健服务的能力,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存款金额,被告拒绝,于是原告委托王鹰律师处理。
王鹰律师接案后认真梳理了案情经过,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 被告双方 之间的服务合同; 2、 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 22000 元及利息( 自 2024 年6 月 10 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律师、当事人几方多次沟通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解除原告夏某与被告之间的 产品买卖及服务合同(剩余产品已在被告处 , 归被告所有),被 告退还原告服务费用 15000 元,该款由被告自 2020 年 10 月起连 续三个月,每月 20 日前分别退还原告 5000 元直至退款完毕。双 方纠纷自此解决 ,其他无涉。
二、如被告有一期退款未按期足额退还,原告可就被告上述 未付退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5 元 , 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