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仕群诉穆琼生、习水县供电局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改判
(黔北所讯)2011年4月13日,王仕群收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原告王仕群、王中伦、冷绪珍、何杰等诉习水县供电局、穆琼生、罗炳华、何政云健康权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二审判决确认本案的赔偿费用总额为452704.50元。二审撤销了习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改判的主要内容为支持了上诉人王仕群要求被告方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用125200元的请求,同时认定一审被告穆琼生罗炳华作为发包人,应当对包工头何政云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习水县供电局补偿王仕群10000元。黔北所律师蒲小平作为王仕群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二审的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