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成功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办案结果: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A(化名,女,1998年生,本科文化)于2024年2月通过网络结识自称“军官”的B(化名)。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A应B要求提供本人名下两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并按照B的指示通过购买虚拟币转移资金。后经查实,涉案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共计38.2万元。
案发后,A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自愿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
二、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A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4月27日对其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A的行为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
积极退赔:主动补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
主观恶性较小:因轻信他人而涉案,无直接犯罪故意。
综合全案情节,检察机关认定A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3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A不起诉。
三、典型意义
法律适用:
本案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区分主观明知与过失,对因受蒙蔽提供银行卡但无直接犯罪故意的当事人,依法从宽处理。
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慎用刑罚。
辩护要点:
重点围绕当事人主观认知不足、自首、退赔等情节展开,突出其社会危害性较低;
通过认罪认罚程序争取检察机关从宽处理。
社会警示:
公众应警惕网络交友中索要银行卡、代转账等行为,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主动投案、积极退赔是减轻责任的重要途径。
注:本案信息已作隐私化处理,文中所涉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辩护人可根据实际案情补充细节,如具体法律条文引用、与检察机关沟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