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主页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遗产律师解析:公证遗嘱在房屋继承中的效力认定要点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29
浏览量:1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与遗产分割方式是核心问题。北京一起房屋继承案件中,法院依据被继承人所立公证遗嘱,结合法定继承规则,确定了各继承人的房屋份额,并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本文结合案情解析公证遗嘱在房屋继承中的适用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芳(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刘某强(被继承人长子)、刘某军(被继承人次子)、刘某宇(被继承人之孙,代位继承人)

(二)事件背景

被继承人刘某国与王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男一女,分别是长子刘某强、次子刘某军、三子刘某勇、女儿刘某芳。刘某国于 2013 年 1 月去世,王某丽于 2023 年 4 月去世。三子刘某勇于 2014 年 6 月去世,刘某勇与前妻杨某兰育有独生子刘某宇,二人已于 2007 年离婚。

刘某芳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二号房屋归其一人继承所有,向刘某强、刘某军、刘某宇每人支付该房屋 1/10 份额对应的折价款;2. 判令刘某宇将其在二号房屋中的户口迁出。理由是王某丽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明确二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应继承刘某国的遗产份额由刘某芳一人继承,该房屋系刘某国与王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强、刘某军辩称,同意刘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刘某芳对诉争房屋享有 7/10 的份额。刘某宇辩称,不同意刘某芳的诉讼请求,主张二号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应继承 1/4 份额,若房屋分配后同意迁出户口。

(三)房屋基本情况

二号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字第 XXXX 号)登记在刘某国个人名下,系 2003 年 9 月从甲公司购买,购房款 33739 元,2001 年 2 月登记于刘某国名下,为刘某国与王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房屋市场价值为 230 万元。

(四)争议焦点

王某丽所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各继承人对二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

户口迁出请求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二、案件分析

(一)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丽于 2014 年 12 月在公证处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遗嘱内容明确,指明二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将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应继承刘某国的份额由刘某芳一人继承;

经公证处公证,有公证员见证及公证书确认,程序合法;

王某丽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故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对王某丽的遗产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二)继承份额的计算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号房屋为刘某国与王某丽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50% 份额。

刘某国遗产的法定继承:刘某国 2013 年去世未留遗嘱,其 50% 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丽、刘某芳、刘某强、刘某军、刘某勇均等继承,每人各得 10%(50%÷5)。

刘某勇的代位继承:刘某勇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的 10% 份额由其子刘某宇代位继承。

王某丽遗产的遗嘱继承:王某丽 2023 年去世,其享有的 50% 份额及继承刘某国的 10% 份额,根据遗嘱全部由刘某芳继承,即 60%。

综上,刘某芳共继承 70% 份额(10%+60%),刘某强、刘某军、刘某宇各继承 10% 份额。

(三)房屋分割方式与户口问题

分割方式:考虑房屋不宜实物分割,且刘某芳占多数份额,判决房屋归刘某芳所有,由其按市场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补偿款(230 万元 ×10%=23 万元 / 人)。

户口迁出:户籍迁移属于公安部门主管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刘某芳要求刘某宇迁出户口的请求不予支持,告知其可在实际受损后另行主张赔偿。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某区二号房屋由原告刘某芳继承;

原告刘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被告刘某强、刘某军、刘某宇各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230000 元;

驳回原告刘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公证遗嘱的优势与注意事项

效力优先: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形式中效力最稳固,除非存在相反证据推翻,法院一般予以采信;

形式规范:需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有公证员见证,内容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

内容合法: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应明确自己的份额部分。

(二)继承份额计算的关键步骤

先析产再继承: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

代位继承适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相应份额;

遗嘱与法定结合: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无遗嘱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二者需准确区分。

(三)房屋继承的分割技巧

价值确认:各方可协商确定房屋价值,避免评估耗时耗力,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

分割方式:不宜实物分割的房屋,可采用折价补偿方式,由取得房屋一方支付补偿款,兼顾效率与公平;

款项支付:明确支付期限和方式,避免后续履行纠纷,必要时可约定逾期违约金。

(四)户口问题的处理建议

事前约定:在遗产分割协议中明确户口迁出时间及违约责任,为后续主张权利提供依据;

行政途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户口迁移,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可依法处理;

损害赔偿:若户口未迁出导致房屋转让、出租受损,可收集证据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 “公证遗嘱稳固、法定继承补充” 的原则,明确了遗产份额计算方法和房屋分割规则。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应重视遗嘱的订立与公证,清晰界定遗产范围,合理选择分割方式,以减少纠纷实现顺利继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撤销。)  



以上内容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咨询。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827好评数11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房产律师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