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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为旅游领队走私雪茄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作者:林智敏  更新时间 : 2025-07-24  浏览量:94

【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为旅游领队走私雪茄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一、当事人

方某(某旅游公司出境游领队)


二、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方某某担任杭州某旅游公司出境游领队时,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货主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先后四次从境外代购雪茄。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旅行团团员分散携带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雪茄走私入境。经海关核定,其通过杭州萧山机场口岸走私雪茄的行为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8万余元。案发后,方某某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三、检察院量刑意见

经办检察官认定方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建议量刑2年有期徒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法定从轻情节:突出自首情节,援引《刑法》第67条从轻规定;

2、认罪认罚从宽:通过签署具结书争取检察机关认可;

3、情节轻微论证:偷逃税额接近立案标准下限(10万元),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4、主观恶性分析:仅作为代购中间人,未直接牟取暴利。


五、案件争议焦点

1、18万元偷逃税额是否构成"情节轻微"?

2、领队身份是否构成"推定明知"的主观故意?


六、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法院观点

1、综合考量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

2、偷逃税额虽超标准但接近下限,社会危害性较小;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规定。


八、案件总结

本案通过精准把握"偷逃税额临界点+认罪认罚+补救措施"三位一体辩护策略,成功将刑事案件阻却在审查起诉阶段,避免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






以上内容由林智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智敏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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