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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代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5-07-21 08:56 浏览量:85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 日始入职与被申请人处,从事叉车岗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保,申请人也认真执行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每班完成好本职工作。2025年1月5日(星期天),单位主管要求申请人加班,申请人表示因事拒绝加班。2025年2月5日(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发现自己2025年12月份工资扣款X元,随即向公司讨要扣款原因,公司工作群随后将申请人踢出工作群,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打卡,申请人于6号上班,但被申请人未给其安排工作内容,申请人报警并向港区劳动局反映情况,后继续返回公司上班。7号上班,公司主管要求其抄写100遍劳动纪律,并声明什么时候抄写完成什么时候下班,至当天下班时间,申请人无法完成100遍的抄写任务,又向乍浦派出所报警,8号上班又未安排工作内容,9号上班告知被停职,10号、11号.上班被公司门卫阻止其进入公司上班。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寻衅滋事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辞退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11日解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贵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2022 年12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在库管员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因申请人表现良好,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但自从续签劳动合同后,申请人的工作态度就开始出现转变,与之前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考虑再给申请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开除。今年春节后上班,申请人仍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在这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停职的决定,以对申请人进一步的调查处理。申请人收到停职通知,不服从公司决定,到公司寻衅滋事,公司发出督促通知,要求申请人服从公司决定,但申请人仍然不服从公司决定,继续到公司闹事。公司再次发出督促通知,申请人仍然继续不服从公司决定,期间公司多次报警.介于申请人在工作中存在多次违纪行为,而且拒不服从公司管理,还不断到公司寻衅滋事,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勤勉义务,职业操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辞退,申请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X元的请求,2025 年1月5日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加班,申请人拒绝加班,主管要求申请人按照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庭审时申请人承认未按照流程请假,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除特殊原因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员工拒绝加班的,视为不服从公司管理,申请人未按照与被申请人的约定履行请假手续,故被申请人于1月6日出具严重违纪书面警告通知书。2月6日申请人因向劳动监察反映工资问题未向主管请假脱岗2小时,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向申请人发出一般违纪的书面警告通知。2月7日被申请人因客户投诉货物标签颜色变淡,依据员工手册向申请人出具未尽到仓库保管员职责的一般违纪书面警告。2月8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上班期间抽烟和玩手机,依据员工手册向申请人出具两份一般违纪书面警告,并依据员工手册对申请人作出停职决定。申请人2月9日、10日、11日继续前往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出具督促停职和再次督促停职的通知,后于2月11日向申请人出具辞退通知书。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制定经过民主程序,且申请人入职时已学习和签收,对于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已明确。从被申请人出具的违纪通知书可见,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违纪行为均进行告知,在达到一定次数后,被申请人进行停职处理(停职时间为7天到30天),并正常发放停职期间工资。申请人多次拒绝停职、且到公司要求上班的情况是对于被申请人用工管理权的挑战,故被申请人作出辞退的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

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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