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事实与时间线
18:40(1月31日):患者因“右手背切割伤”入手术室,术前无生命体征记录(未测血压、心率、血氧,未评估基础疾病及药物过敏史)。
18:47(利多卡因局麻后7分钟):突发胸闷、呼吸不畅、心前区不适 → 即刻心跳呼吸骤停。
抢救过程:
气管插管延误10分钟(18:57完成);首次除颤延误49分钟(19:36予200J电击);
全程未监测呼气末二氧化碳(ETCO₂),无法评估通气有效性;未记录胸外按压参数(深度、频率、轮换时间)。
20:30:宣布临床死亡,总抢救时长1小时37分钟。
尸检结论:未见致死性器质病变,符合麻醉意外致死(利多卡因超量或心脏隐匿疾病触发)。
二、鉴定前医方过错的认定依据
(一)术前评估严重违反规范
1. 违反《围手术期患者评估指南》:
局麻手术需至少记录三项基础生命体征(血压、心率、血氧);
41岁患者未排查隐匿性心脏病(如Brugada综合征、长QT综合征),该类疾病可因应激触发室颤。
2. 麻醉药物使用失范:
利多卡因极量上限为4.5mg/kg(70kg成人限315mg),本案使用500mg(超量58.7%);
未询问局麻药过敏史,未备肾上腺素等抢救药物。
(二)心肺复苏操作系统性失职
气管插管延误:骤停后应立即插管(≤5分钟),实际延误10分钟 → 脑缺氧不可逆;
除颤延误:规范要求3分钟内首次除颤,实际延误49分钟 → 室颤转为心搏停止;
未监测ETCO₂:无法判断通气有效性,违反《心肺复苏指南》核心要求;
按压质量存疑:无按压深度(5-6cm)、频率(100-120次/分)及轮换记录 → 疲劳操作低效;
无团队协作记录:未体现每2分钟轮换按压者并评估心律的规范流程。
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逻辑
1. 过错链分析:未排查心脏病/利多卡因超量 → 触发室颤或心脏骤停;延迟插管 → 脑干功能不可逆损伤;
除颤延误+按压低效 → 自主循环无法恢复 → 死亡。
2. 责任比例判定:
原发病贡献:41岁男性存在隐匿性心脏病可能(尸检未发现病变,但无法完全排除) → 占40%;
医方过错贡献: 术前评估缺失直接增加骤停风险 → 原因力20%;抢救失范致存活率下降≥60%(指南数据) → 原因力40%;
综合责任:同等责任(50%)。
办案心得:对基础生命体征的漠视与抢救流程的失范共同构成“可避免死亡”的双重漏洞。即便死因存疑,医方违反强制性操作规范的行为,仍足以触发过错推定。同类纠纷中,术前评估记录完整性及复苏操作时间轴还原是维权核心突破口,而ETCO₂监测数据缺失将直接导致医方就通气失败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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