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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颖花律师亲办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二审案例
来源:卢颖花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16
浏览量:647

案号:(2025)陕05民终783号    审理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某天,某公司安排空调安装工李某去某小区安装空调,李某又找来张某同其一起安装,并约定安装完工后,李某支付张某费用200元。李某与张某到达安装地点后,很快便安装完成第一台空调。安装完成后,其恰好接听电话,在接听电话的过程中突然倒地不起,随即送往就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李某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经一仲裁及一、二审审理后,均不予认定劳动关系。李某亲属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无过错,但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结果的8%进行补偿。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李某亲属要求按照40%标准予以赔偿;某公司上诉人为其与李某之间仅是承揽关系,在对死亡结果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审最终予以改判:二审判决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但人为李某系在安装两台空调的间隙死亡,判定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补偿,但补偿标准不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涉及的法律问题:一、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1.主体地位方面: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基本平等,劳务提供者一般在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指挥下工作,人身关系受一定的隶属控制;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一般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合同目的方面:劳务关系以提供特定劳务为目的,劳务内容相对具体,而承揽是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定作人关注的是劳动成果是否符合要求;3.工作特性方面: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暂性,劳务提供者需要在约定的范围内完成劳务,一般提供劳务者一方提供劳动工具,劳务完成,双方关系终结;而承揽人的自主性更大,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方式、人员等,一般是承揽方自己提供劳动工具,劳务完成只要能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即可;4.报酬支付方面: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方式灵活,按次、按天、按工作量等;承揽关系的报酬则是在工作成果交付验收合格后支付。

本案中:李某自身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且自带工具、自行找人进行安装。其安装空调的时间也是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的,费用也是在空调安装并上传品牌方系统验收合格后支付的,故从某公司与李某的关系而言,其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二、在判决承担补偿责任时,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补偿数额。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的定义来看,此处明确是赔偿标准,故不应作为补偿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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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卢颖花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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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520211129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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