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事实与时间线(医疗行为客观记录)
03:00(3月17日凌晨):
患者因“晨起肢体无力”至神经内科急诊,既往脑梗塞、精神分裂症史,长期服用氯氮平等呼吸抑制药物。
首诊处置:
神经内科完成头颅CT等检查后,要求患者自行转至急诊内科排查心肺疾病(注:无医护人员陪同,未出具书面转诊单)。
急诊内科处置:排除肺栓塞诊断;未持续监测生命体征(呼吸频率、血氧饱和度);发现气道白色分泌物+双肺痰鸣音后,仅口头嘱家属“翻身拍背”,未吸痰、未评估呼吸衰竭风险。
10:20:突发呕吐、尿失禁、呼吸骤停;
10:30:行气管插管(延误≥10分钟);
12:06:宣告临床死亡,死因为呼吸骤停。
二、医方过错的核心认定依据
(一)违反首诊负责制强制性规范
根据《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二十四条:首诊医师需确保急危重症患者“无缝衔接”,高危患者转诊需满足:
医护全程护送;便携监护设备实时监测;书面交接单签字确认。
本案违规点:
神经内科在已知患者“肢体无力+镇静类药物抑制呼吸”的高危状态下,要求其自行转运,直接导致监护真空期。
(二)生命体征监测严重缺失
呼吸衰竭预警信号被忽视:
镇静剂使用患者突发“胸闷” → 需立即监测呼吸频率(>25次/分或<10次/分提示衰竭);
痰鸣音+分泌物 → 需即刻血气分析(排查Ⅱ型呼吸衰竭)。
实际缺陷:
急诊内科未启动任何监护设备,仅凭听诊判断,违反《急诊分级诊疗指南》对II级危重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风险)的监测要求。
(三)呼吸道管理重大失误
痰液窒息风险处置失当:
规范要求 本案实际行为
立即吸痰清理气道 仅口头指导家属拍背
备气管插管设备待命 未准备任何气道干预设备
评估呼吸衰竭指数 未记录呼吸频率/血氧数据
(四)急救响应严重超时:呼吸骤停至气管插管间隔≥10分钟,远超《心肺复苏指南》“4分钟内建立高级气道”的黄金标准。
责任比例判定:
原发病贡献(脑梗+药物性呼吸抑制):40%-50%;
医方过错贡献(衔接脱节+监测缺失+处置延误):50%-60%(同等责任)。
笔者总结:本案通过锁定“无监护转运”“监测真空”“气道处置延误”三重程序硬伤,突破“原发病主导死亡”的传统抗辩,确立医方同等责任。同类纠纷中,转运监护记录完整性及呼吸道干预及时性是维权核心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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