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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帮购房者在无产权房纠纷中胜诉追回房款?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14
浏览量:9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近年来,部分购房者因价格优惠选择购买无产权的 “使用权房”,却面临房屋被拆、退款无门的风险。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使用权转让纠纷,认定涉案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全部购房款。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陈某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房屋使用权出租、转让协议》;

判令甲某公司返还购房款 318725 元及 2008 年 9 月 27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由甲某公司承担诉讼、公告费用。

陈某国诉称,2008 年 9 月 27 日与甲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房屋(下称四号房屋)的使用权,转让期限 49 年(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57 年 12 月 31 日),转让金 318725 元,当日全额支付并接收房屋。2015 年 6 月,甲某公司发布腾退公告,称因政府拆除需办理退款,按总房款扣除已使用年限租金后退还剩余款项。其委托他人协商达成退款 255370 元的协议,但办理手续时甲某公司以 “资金不足” 为由拖延,后仅同意退还 10 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2017 年 1 月 13 日房屋被拆除,此后多年通过信访维权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

(二)被告答辩情况

被告甲某公司未作答辩,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三)法院查明事实

2008 年 9 月 27 日,陈某国与甲某公司签订《房屋使用权出租、转让协议》,约定甲某公司将四号房屋使用权转让给陈某国,转让期限 49 年,转让金 318725 元;协议注明房屋无产权证,只有使用权,遇拆迁时地上物补偿归乙方所有。

当日陈某国支付全部转让金及物业费等 4446 元,甲某公司出具收据并交付房屋。

2015 年 6 月至 11 月,甲某公司多次发布腾退公告,称因政府拆除需办理退款,方案为 “扣除已租年限租金后退还剩余款项” 或 “按政府评估结果补偿”,后因资金不足拖延退款。

2017 年 1 月 13 日,案涉房屋被拆除,甲某公司未退还任何款项。

甲某公司在其他类似案件中认可,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房屋使用权出租、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甲某公司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的核心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甲某公司转让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其以 “使用权出租、转让” 名义实质出售违法建筑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关于建设工程需办理规划许可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出租、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甲某公司基于无效协议收取的 318725 元转让金失去合法依据,应全额返还给陈某国。

利息主张的合理性判断:法院未支持利息请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陈某国在签订协议时明知房屋无产权证仍自愿购买,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协议中未约定利息条款,且利息损失并非合同无效的必然直接损失;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未支持利息主张。

解除合同请求的处理:因案涉协议已被认定为无效,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 “解除” 的前提条件,故法院对 “解除协议” 的请求未单独支持,直接按无效合同处理原则裁判。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国购房款 318725 元;

驳回陈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警惕 “无产权房” 交易风险

购房者应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包括 “使用权房”“小产权房”)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本案中 “49 年使用权转让” 实质是违法建筑交易,协议自始无效,购房者虽能追回房款,但多年资金占用损失无法弥补,提示切勿因价格优惠购买此类房屋。

(二)违法建筑转让协议无效是法定原则

开发商以 “使用权出租”“合作建房” 等名义规避产权要求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转让违法建筑的合同一律无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审查房屋合法性,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开发商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后仍可主张财产返还

即使协议无效,购房者仍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房款。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起诉,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本案原告通过信访维权中断时效,为诉讼成功奠定基础,提示购房者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四)购房前务必核查房屋合法性

购房时应要求开发商出示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屋权属状况,避免轻信 “远期办证”“使用权保障” 等口头承诺。对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坚决拒绝交易,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五)遭遇违法拆迁应及时固定证据

如房屋面临拆除,购房者应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腾退公告、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咨询法律意见,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本案原告保留了收据、公告等关键证据,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

“使用权房” 交易暗藏法律风险,购房者需增强法律意识,远离违法建筑交易,切勿因贪图价格便宜而忽视法律后果。开发商亦应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建设和销售行为,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购房者可依法主张返还房款,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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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房产律师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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