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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林智敏律师为高层项目塔吊倒塌事故做无罪辩护》

作者:林智敏  更新时间 : 2025-07-09  浏览量:175

【重大安全事故罪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为超高层项目塔吊倒塌事故做无罪辩护


一、当事人

被告单位: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人一:王某(塔吊检测员)

林智敏律师做为被告一王某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二:李某(现场安全员)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日,广州珠江新城某座超高层项目在顶升塔吊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1.塔吊标准节连接螺栓存在疲劳断裂;

2.顶升作业未按规范设置临时支撑;

3.检测报告未如实记录螺栓隐患。

公诉机关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设备检测方与施工方。


三、公诉人量刑意见

1、指控王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建议判处5-7年;

2、指控李某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判处3-5年;

依据: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四、辩护核心观点

1、主体不适格辩护:

塔吊检测单位不属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四类特殊主体。

2、技术标准抗辩:

螺栓探伤检测采用行业通用抽样标准,现有技术无法100%检出隐性缺陷。

3、多因一果论证:

事故主因系施工方违规缩短顶升间隔周期,超过设备设计使用极限。


五、争议焦点

1、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能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

2、行业抽样检测标准与刑事注意义务的冲突;

3、第三方检测责任与施工单位管理责任的界限。


六、判决结果

1、王某不构成刑事犯罪,承担行政罚款20万元;

2、李某改判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七、司法裁判要旨

1、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应作严格限缩解释,检测机构不属于该罪规制范围;

2、过失认定应尊重专业技术规范,不能脱离行业标准苛责注意义务;

3、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认定应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


八、类案启示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建筑行业具有标杆意义:

1、为设备供应商/检测机构划定明确刑责红线;

2、开创"技术标准优先"的刑事抗辩路径;

3、推动广东省高院出台《关于建筑施工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指南》。




以上内容由林智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智敏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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