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罪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为地铁施工坍塌事故做缓刑辩护
作者:林智敏 更新时间 : 2025-07-09 浏览量:95
【重大安全事故罪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为地铁施工坍塌事故做缓刑辩护
一、当事人
被告单位:某建设集团
被告人一:赵某(压路机所有人)
被告人二:周某(无证操作员)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周某在未取得压路机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压路机进行高速公路石粉压实作业,因设备突发故障导致刹车失灵,碾压前方施工人员庹某致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事发地的应急管理局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直接责任。
三、公诉人量刑意见
1、指控赵某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判处3-5年有期徒刑;
2、指控周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判处3-5年有期徒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主体适格性抗辩:
赵某系设备出租方,非工程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特殊主体要求。
2、多因一果论证:
事故系设备隐患、操作失误、现场管理缺位共同导致,不能归责于单一主体。
3、因果关系切断:
经鉴定转向系统无隐患,事故直接原因为第三方维修不当导致的制动系统突发故障。
4、合规性辩护:
赵某已履行设备日常保养义务,周某试操作期间已报修设备问题。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设备出租方是否属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责任主体?
2、突发机械故障能否阻断刑事责任因果关系?
3、无证操作与事故结果的归责比例如何划分?
六、判决结果
1、赵某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改判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周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七、法官观点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应限定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不适用该罪名;
2、事故系"多因一果",被告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恶性较轻;
3、缓刑适用符合"六稳六保"的司法政策导向。
八、案件总结
本案通过精准区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运用"多因一果"的辩护策略,成功实现罪名变更与缓刑适用。凸显专业刑辩律师在如下方面的关键作用:
1、事故调查报告的司法审查;
2、技术鉴定意见的质证突破;
3、类案裁判规则的体系化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