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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师主张二审禁反言,促成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5-07-08
分类:民事相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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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负责,对作出的承诺理应信守,不能出尔反尔。此种规定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原则,旨在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否定在先作出的言词和言论。

禁止反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表现,其主要是为排除当事人前后言词出现矛盾的行为,维护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利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安定。

1.  案情简介:

本案中,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婚后,2019年刘先生开始与唐女士交往,并生育一子。面对该情形,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主张其配偶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唐女士在微信、支付宝等存在金钱往来,并伴有代替唐女士支付月子中心费用、支付房屋租金、购买宠物猫等行为。王女士认为,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也系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而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唐女士进行返还。面对被起诉的情形,唐女士向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家理的易律师承办该案。

2.  办案经过:

通过对案件细节的了解和对证据的分析,家理律师认为,双方之间育有一子,两人确实存在较多金钱往来,但是否构成赠与,不能仅凭双方之间有无发生转账行为进行判断,更应结合实际情况辨别是金钱赠与还是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性支出。因此,家理律师更进一步梳理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的金额往来的时间、金额,并结合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意思表示,进而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为款项系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共同居住、生活开支的主张较为合理,认为难以认定刘先生与唐女士之间形成了一方有无偿赠与、另一方有接受的赠与合同关系,故而并未支持王女士主张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同样,对于购猫款及月子中心费用,因难以认定唐女士系相关费用支出的唯一受益人,该笔费用也难以构成刘先生对唐女士的赠与,最终法院作出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3.  案件结果:

面对一审判决的作出,王女士作为败诉的一方提起上诉。唐女士继续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二审期间,王女士通过大量举证,将一审中予以认同的关于刘先生给唐女士的转账中有部分唐女士未收取或者予以转回、还有部分款项的支出属于刘先生与唐女士用于共同生活的开销等不属于赠与的行为,但在二审中又通过大量举证来证明系赠与的行为,并要求全部主张返还。面对王女士在一审和二审期间主张不一致的行为,家理律师凭借较高的职业敏感性,判断王女士的言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而向法院提出禁止反言的原则。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的判决。

4.  家理律说:

综上,家理律师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或无正当理由,不得将共同财产擅自处分、赠与他人。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时,应当依法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所赠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对于是否构成无效赠与,不能仅凭转账的表象行为进行判断,还应当厘清是赠款、赠物还是自身消费行为以及所涉财产的损耗或受益对象,并针对“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等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另外,《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禁止反言原则,源于该原则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公平行为,因此,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若当事人在一审中予以认定的事实,在二审中就不准再予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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