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主体存在利益关联风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库成员均为当地医疗机构在职临床专家。这些专家与涉事医院存在学术交流、职称评审、行业培训等长期关联,可能因“同行相护”影响鉴定中立性。例如,某三甲医院被诉,鉴定专家可能来自同市其他三甲医院,难以完全回避利益关联。
二、责任划分标准存在缺陷
医疗事故鉴定责任等级仅分为完全、主要、次要责任,缺乏《民法典》明确的“同等责任”。当医患过错程度相当时(如患者隐瞒病史+医院操作违规),鉴定专家被迫将责任上浮(主要责任)或下调(次要责任),导致结论失真。
三、伤残评定标准滞后且对患者不利
1、医疗事故鉴定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侧重器官功能损伤(如脏器切除),伤残认定门槛高,赔偿金计算偏低。
2、医疗损害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涵盖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功能,赔偿覆盖更全面。
例:盆骨骨折致行走障碍,按医疗事故标准可能不构成伤残,但按人体损伤标准可评十级伤残,获残疾赔偿金。
四、司法政策明确支持医疗损害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通过司法鉴定认定过错及因果关系。2024年多地法院进一步明确,医疗损害鉴定是民事审判优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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