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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违约方除应继续履约外还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罗璋斌  更新时间 : 2025-07-04  浏览量:36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璋斌,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1,湖南1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04750元。

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被告辩称该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本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考虑,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未付货款金额的10%即2047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750元;

二、被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475元;

《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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