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华金团队 更新时间 : 2025-07-04 浏览量:64
(2023)粤0605民诉前调76626号
申请人:佛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伦某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金,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肇庆某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明。
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何某伟。
申请人佛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肇庆某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肇庆某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7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肇庆某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7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7.2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