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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由哈尔滨高志博律师代理姜某,最终成功辩护

作者:高志博  更新时间 : 2025-07-07  浏览量:1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 黑 0123 刑初 125 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大专文化,系物业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X小区XX栋X单元XXX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5 日被逮捕,2024 年 7 月 3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志博,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 301 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5 日被逮捕,2024 年 5 月 3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曲XX,黑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系**公司物业主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X小区X栋X单元XX 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3 年 5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6 日被逮捕,2024 年 10 月 5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吕XX,黑龙江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X小区X栋X单元XX室。2014 年 1 月 9 日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罚款人民币 500 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6 日被逮捕,2024 年 7 月 19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星,男,朝鲜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XXX X 区X号楼X单元X室。2020 年 11 月 17 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2020 年 12 月 6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3 年 5 月 7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6 日被逮捕,2024 年 8 月 6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刑诉〔2024〕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王XX、李XX、罗X、李X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汝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X及其辩护人高志博、被告人王XX及其指定辩护人曲XX、被告人李XX及其指定辩护人吕XX、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陈X、马XX、被害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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