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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案认罪认罚后反悔一审改判量刑由十年降至三年

作者:黄伟燕  更新时间 : 2025-06-30  浏览量:797

  一、本案涉及的共性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审阶段反悔不认罪,是否还有机会翻盘?

  二、案件经过

  本案起初公安机关以韦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韦某某系主犯,量刑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将定性改为介绍卖淫罪,量刑起刑点由十年有期徒刑直接降至五年有期徒刑。最终,检察机关提出对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韦某某同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认定韦某某为主犯。但辩护人仍然进行独立辩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认为韦某某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在一审阶段,被告人韦某某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提出其不同意原来与检察机关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辩护人仍然进行独立辩护,同时尊重被告人韦某某的意见,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认定韦某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同时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效果亮点

  本案共有13名被告人,韦某某被排在第一位起诉,其他10名同案被告人也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阶段仅被告人韦某某一人被改判。

  本案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开庭审判,从认定罪名为组织卖淫罪(重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轻罪);量刑从十年有期徒刑、到认罪认罚接受量刑建议五年有期徒刑、最终到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历时半年多的不懈努力,辩护人与承办人员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口头及书面的沟通,不放过任何一点机会,竭尽所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被告人得到大幅度减轻的有利判决。

  四、争议问题

  1. 关于被告人韦某某等人行为定性的问题。

  2. 被告人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于一审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不认罪认罚。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口供认定问题。

  3. 即使认定被告人韦某某构成犯罪,其在本案的作用地位的认定问题,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五、辩护要点

  (一)本案能证明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韦某某的一份有罪供述,已被韦某某当庭推翻。

  (二)分析其他同案人与韦某某介绍卖淫有关的供述,指出证据的矛盾之处,降低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甚至排除这些证据的使用。

  (三)分析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动机以及其主观故意的时间节点。

  (四)重点研判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周某某(未到案)与韦某某系夫妻关系,并从常理上分析基于夫妻关系之间的借用银行卡行为,达到排除共同故意的目的。

  (五)从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情节及作用地位来分析,争取认定韦某某系从犯,打掉主犯的认定。

  (六)本案的关键是韦某某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当庭反悔的辩解,要做到恰到好处。

  (七)本案的辩护重点之一是周某某(涉嫌主犯)未到案,如何对于被告人韦某某避免从重处罚。

  六、案件评析

  本案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开庭审判,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始终坚持独立辩护,历时半年多的不懈努力,保持积极主动的沟通,不放过任何一点机会,竭尽所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被告人得到大幅度减轻的有利判决。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最终由法院裁决。法院始终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证据确实、充分是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明标准。本案被告人当庭翻供,辩护人主要从证据事实全面审查的角度,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判断被告人的翻供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有争议的案件,除了从证据裁判原则的角度,同时也从天理、国法、人情、常情、常理等多角度来论证辩护观点的成立,以达到最佳的效果,让被告人获得更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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