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中,杨某诉曹某、李某、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判曹某返还设备款49,800元。曹某称其系该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与杨某沟通,非合同当事人,且已将7万元转交李某,李某仅返还20,200元,剩余49,800元应由该公司返还。曹某现委托我团队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曹某的起诉。
办理过程及结果: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依法接待了委托人,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通过委托人提供的新证据,认为该案杨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原一审判决证据不足,随后起草再审申请书及补充事实与理由。法院再审查明,曹某为该公司业务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杨某与该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已终止,该公司应退还剩余款项,最终支持我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
办案随笔: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对原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研究,查阅大量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自始至终恪尽职守、专业严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