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律师成功代理劳动仲裁支持经济补偿金
作者:高志博 更新时间 : 2025-06-13 浏览量:133
哈劳人仲字〔2025〕426 号
申请人:S,委托代理人:高志博,女,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未参加本次调解):甲公司,负责人:M
第二被申请人:乙公司,负责人:L
争议事项及各方调解方案
(一)仲裁请求:
1.请求 2010年6月至2024年9月的 14 个月赔偿金XXXX元;
2.请求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XXXX 元;
3.补足2024 年拖欠工资XXX元(第3项仲裁请求已于2025年6月9日庭审中变更为2024年8月XXX元、9月XXX元);
4.请求支付 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加班费XXX元(第4项仲裁请求已于 2025 年6月9日庭审中变更为 XXX 元);
5.请求支付年休假工资XXX元(第5项仲裁请求已于 2025 年6月9日庭审中撤回)
(二)第二被申请人调解意见:
同意调解,调解方案:申请人撤回对第一被申请人甲公司的仲裁请求,放弃对第一被申请人主张劳动仲裁的权利(自2010年6月起),第二被申请人乙公司于 2025年7月 3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原工资卡内支付调解款人民币XXXX元整。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之间再无劳动争议:
(三)申请人调解意见:
同意调解,同意第二被申请人的调解方案,现提交撤回对第一被申请人甲公司的仲裁请求申请,同意与第二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仲裁调解书。
仲裁庭主持调解
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第二被申请人乙公司于 2025年7月31日前,向申请人S原工资银行卡支付人民币XXXX元整;
二、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作期间)的劳动争议全部解决,申请人确认不再通过任何途径向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主张劳动仲裁的权利。
申请人:同意按上述协议履行,同意该支付期限。
第二被申请人:同意按上述协议履行。
本案经过哈尔滨律师高志博的努力,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反向劳务派遣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