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詹某
被告方:郑某
第三人:谢某
律师代理方向:詹某
案件简介
原告詹某从事装修装饰工作,与被告郑某(工程工头)存在劳务合作关系,并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服务。2018年8月份,原告向第三人谢某购买由被告承建的房屋,三方约定通过债务抵销方式解决购房款与劳务费支付问题,即: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以第三人拖欠的工程款抵扣原告应付的购房款。三方在抵销14万元后,因被告与第三人后续债权债务存在争议,第三人拒绝继续抵销剩余的17.8万元,导致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17.8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郑某则抗辩: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出具收据仅为帮助原告缓解购房款压力,且原告未实际偿还垫付款,并主张债务已抵销。
办案思路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我方律师在接受原告詹某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便是被告是否雇佣原告提供劳务并拖欠劳务费,对此,我方通过整理原告的《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多次确认劳务费金额)、证人证言(案外人证实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等证据,以此形成“合同履行—服务交付—费用确认”的闭环证据链,彻底驳斥被告否认雇佣关系的抗辩。
同时,针对被告“垫付购房款”辩解,我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强调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关原告明确表示“尚欠房款78000元”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实际为劳务费纠纷,而非垫付款争议,并通过提供云落镇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及报警记录,证明第三人与被告的工程款纠纷与本案无关,成功将本案焦点集中于被告的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付还尚欠原告的劳务费,同时我方律师为了当事人权益,还成功说服法院以LPR加计50%(年利率4.65%)的计算规则,向被告主张尚欠劳务费的逾期利息。本案胜诉不仅为原告追回拖欠多年的劳务费,还以“事实为基、法律为刃”的代理思路,成功破解被告抗辩迷局,厘清了复杂债务抵销纠纷的各方关系。未来,我方将继续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核心,为当事人所遇到的经济纠纷提供具备建设性的建议及诉讼策略!
判决结果
被告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詹某劳务款17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未支付的劳务费为基数,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