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炯律师亲办案例
二审改判,一审法院驳回22万现金借款诉求,我方律师争取后终获改判
来源:潘炯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07
浏览量:57

       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律师代理方向:林某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主张被告徐某向其借款共计621000元未还,其中3955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另有225500元为现金借款。并提供了相应的借条、收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支付宝转账的395500元借款予以确认,但对现金借款225500元部分不予采信,认为林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法律关系存在,仅支持了3955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时,林某为维权产生律师费 18000 元,一审法院也仅酌定由徐某承担10000元。原告林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现金借款也应被认定,故而委托我方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思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仅支持转账部分的借款395500元,驳回现金交付部分的借款225500元及全额律师费诉求,故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林某向徐某现金出借的款项是否有实际交付?2、律师费的负担问题。

       首先,关于现金借款交付问题,我方律师将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重构现金来源合理性,我方当庭说明现金备用在家原本系准备用于向中老年人购买宅基地,这也符合中老年人现金交易习惯,并解释系因支付宝余额不足这才转为现金出借,以此消除法院对“大额现金交付非常理”的质疑,之后再解释现金借款动机,强化交付可能性,我方当庭指出徐某以“若不续借将无法经营快递业务,导致旧债无法偿还”施压,迫使林某出于对前期债权安全的考虑,只能选择继续出借,以此论证后续借款与前期债务的关联性。

       接着,我方律师再对证据进行强调,所提交的四组《借条》《收条》均含徐某的签名捺印,若其未实际收款,那多次签署文件实在是违背常理,以此反驳一审法院“需其他证据佐证”的错误要求;并利用对方的拒诉行为,以此反证徐某的行为属恶意逃债,结合其放弃质证权利,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将程序劣势转化为实体优势,推动二审采用“高度盖然性”认定事实。

       基于此,我方主张的225500元现金借款,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而在律师代理费的主张方面,我方律师不单提供了相应发票,且援引借条中“维权费用由徐某承担”的明确约定,以此反驳一审仅支持10000元的做法,二审法院也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意见,认为认定双方的约定优先于法院酌减权。

       最终,我方律师为当事人实现了债权的全额保护,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存在的错误,依法改判:全额支持621000元本金债权+四倍LPR利息+18000元律师费!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4)粤5203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

       二、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借款本金62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395500元自2023年4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55500元自2023年4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6万元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6万元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5万元自2023年7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三、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律师费1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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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潘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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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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