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原告方:林某
被告方:游某
第三人: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律师代理方向:林某
案件简介
2021年9月30日,我方当事人林某、游某与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某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游某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林某,以此让林某获得某商城“v……旗舰店”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店铺转让费用为56000元,由林某委托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给游某,同时还对商标转让、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含3xxxx6号注册商标"v……"的转让。但游某仅为林某办理公司工商变更,迟迟没有办理商标转让和移交手续,导致店铺无法运营最终关闭。在多次联系无果后,当事人林某委托我方律师起诉维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并索赔违约金及律师费。
办案思路
我方律师在耐心听完当事人林某的描述并对尚有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后,便梳理了本案存在的核心难点:1、本案被告游某的违约行为相对隐蔽,其表面完成股权变更(迷惑性履约),但拒不履行核心义务,即转让商标,由此也可确定本案案由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需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v……旗舰店”店铺的运营需商标权支撑,故游某对案涉商标未转让的行为直接导致网店无法运营,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我方律师锁定“合同目的落空”的核心事实,在证据方面,我方律师调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流程记录,证明商标转让于2022年3月6日因“无款不予受理”而失败,揭露游某实质违约行为,并提交了店铺关闭截图及沟通记录,以此量化林某的损失,证实因游某未进行商标转让导致林某未能获得授权,故而经营瘫痪只能闭店的事实,且在双方交流过程中,游某竟拒不交流,将林某微信直接拉黑。在法律方面,我方律师援引《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论证游某“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拒不办商标转让,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不仅如此,在诉讼请求方面,我方律师也基于当事人的权益考虑,提出了全方位的主张,不仅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结合付款凭证要求全额返还转让款,且要求游某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
最终,我方律师撕破了违约方的伪装,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损失,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全部支持!
判决结果
一、原告林某与被告游某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的《商标转让服务协议》于2024年6月5日解除;
二、被告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网络店铺转让总价款56000元;
三、被告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违约金168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