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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刘朋印律师
发布时间:2025-05-30
浏览量:255

        原告:王**,男,1998 年 7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 区 ** 金 色 悦 城 新 著 7-2-**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37152219*********3。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印,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男,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区**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3。 

        原告王**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 本金 28000 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 15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按 LPR4 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律师费 3000 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董**向案外人胡**借款 4 万元,向原告借款 52000 元,后经董**与两债权人分别对账,董**尚欠胡** 13000 元,尚欠原告 15000 元,共计 28000 元,胡**将对被告的债权及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经催要无果,遂起诉 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董**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 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胡**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5 日、7 月 8 日、7 月 14 日、8 月 20 日、8 月 21 日、9 月 28 日 10 月 10 日向被告董**微*转款 9000 元、7007 元、2010 元、 4000 元、500 元、3000 元、4000 元,合计 29517 元。2023 年 10 月 3 日被告通过微*向胡**出具借条,载明:今 2023 年 10 月 3 日本人借胡**人民币 16500 元,承诺在 2023 年 10 月 8 号前 归还。若未按期还款,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 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 损失,由欠款人承担,并承诺按照 LPR 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 付清。2023 年 10 月 19 日胡**微*被告“枫哥,我需要你重新给我写一个”被告回复“我不是给你写了吗?你不是一直没有来 拿吗?没问题,我到 21 号 22 号了我回去之后,我看再给你多少 钱,然后我再给你写一个,要是剩下个四五千的,我就不给你写 了。”胡**:“之前算的是 16700 么,你写的是 16500 减去这些天还的和加上这次的利息 300 多应该是 13000,按着 13000 写吧”被告回复“不是我这个意思,我说我不是明天就 20 号了吗, 我 21 号 22 号回去,我看我给你多少钱,到时候我拿了多少钱, 我再给你转多少钱,然后我再写,要是剩下个比如说我给你转个 六七千七八千的,这上四五千我就不给你写了,这个意思”胡**:“我给你算的是现在还差多少”被告回复“OK(表情符号)”。

        原告王**多次通过微*转账及刷信*卡等方式向被告出借 款项,2023 年 9 月 20 日被告通过微*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 今借王**人民币 15000 元,归还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30 号前, 特立此据。若未按期还款,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由 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 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 其他损失,由欠款人承担,并承诺按照 LPR 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2024 年 5 月 12 日原告微*被告“你一共还欠我 15000, 哥”“这个没错吧”被告回复“没错”。 

       2025 年 2 月 17 日胡**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 主要约定,胡**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 13000 元、利息、违约金以及所有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按照此协议向被告直接主张权利。同日下午 4:36 胡**微*被告“枫哥 我没有这 个精力跟你要来,这个债权以后我转给王**了,你直接给光峰 就行了”下午 5:46 胡**向被告微*发送了上述协议书。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 3000 元、公告费 200 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及对原告提交 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 实案外人及原告向被告出借款及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抗辩,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及案外人借款共 计 28000 元。案外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 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并通过微*告知了被告,该债权转让符合法 定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承诺,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王** 借款 28000 元; 

        二、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王** 借款利息(以 15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 4 倍计算); 

        三、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王** 律师费 3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48 元,公告费 200 元,合计 848 元,由被告董 晓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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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朋印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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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20211036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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