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律师亲办案例
鲜花惹祸,电邮解难——与时俱进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9
浏览量:368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 B公司向A公司订购保鲜花,A公司按照B公司的订单,提供保鲜花产品。
    《供货合同书》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50万元的押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南方雪灾,导致A公司在云南的种植基地的鲜花生长速度放缓。后,又因昆明遭受暴雨袭击,导致鲜花种植基地被淹,影响鲜花的交付。2008年8月,A公司向B公司交付第一批保鲜花,B公司派员到A公司进行检验。B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之后,未按照约定向A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向A公司下达第二笔订单后, B公司又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B公司向A公司下达第二笔订单后,就再也未按照约定向A公司采购保鲜花。
    2010年4月,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保鲜花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供货合同书》无法履行,将A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50万元的押金,并赔偿B公司的损失。
 
案件分析:
    详细了解案情后,刘春雷律师迅速归纳出该案的关键点:①无法正常履行的原因。②50万元押金的性质。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
 
解案经过:
    听了刘春雷律师的一番话,A公司徐总依然眉头紧皱,稍有诉讼经验的他深知A公司几乎无证据可查。那相关的电子邮件总归有吧?刘春雷律师追问一句。这倒是有。A公司徐总还是有些疑惑。请提供给我们。刘春雷律师信心十足地说。
    接下来,李嵩飞律师从A公司与B公司来往的电子邮件中发现:①2008年的冬天和夏天分别出现大规模的冰雪和暴雨自然灾害,使得保鲜花的原材料鲜花的生长期延长,A公司及时履行告知义务。②A公司交货之前,B公司派员到工厂进行检验,交货并无质量问题。李嵩飞律师又从云南省昆明市农业局的官网上调取到当时云南遭受大规模冰雪和暴雨自然灾害的相关资料。A公司已将50万元的押金用于鲜花种植基地,远在云南的花农公证的证词可以为证。这些都有力地证明:A公司迟延交货是因不可抗力所致,不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A公司交付的货物无质量问题;50万元的押金属于前期投入,由于B公司毁约A公司有权按约扣除。
    浦东法院全部驳回B公司的诉请。
    B公司没有上诉。
 
案件点评: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网络、电子邮件的依赖越来越大,商务贸易中少不了通过电子邮件表达意愿、传递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如何有效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这一特殊证据,却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前沿的话题。春雷所早在几年前就开展研究,并多次巧妙地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作为证据,屡建奇功。
    与时俱进由来已久。1910年初,蔡元培撰写《中国理论学史》。针对清朝末年中国思想文化界抱残守缺、固步自封的局面,蔡元培通过中西文化对比,指出“故西洋学说则与时俱进”。他把散见于中国古书中的“与时偕行”、“与时俱化”、“与时俱新”等激励人的说法概括综合为“与时俱进”。
律师更需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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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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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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