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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春团队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辩驳原告居间费是借款的主张,帮助当事人避免20万元损失
来源:彭青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5-05-22
浏览量:134

原告胡某欠被告李某45万元的居间费未支付。2021年2月,被告李某在购房时他要求原告胡某支付部分居间费用,原告胡某在2021年2月19日和20日向被告李某账户分别转账了10万元,总计20万元。但2024年4月原告胡某又以借贷为由,将被告李某诉至法庭要求其返还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胡某称2021年2月,被告李某在购买房屋时缺少资金,向其借款20万元,同时提供了两笔转账凭证(分别为2021年2月19日和20日),向被告李某的账户分别转账了10万元,总计20万元。原告胡某认为,借款协议成立,并且被告李某至今未还款,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胡某所称的2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居间费。根据被告李某的说法,这笔钱是原告胡某支付给他的一部分介绍费,用于参与一个工程项目。被告李某详细叙述了他们之间的口头协议,称原告胡某之前欠他45万元的居间费,但未能支付。被告李某指出,2021年2月,在购房时他要求原告胡某支付部分居间费用,原告胡某的20万元转账是为偿还该费用,并非借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胡某提出了转账凭证作为借款证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且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未能证明这是借款。被告李某则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通话记录等证据,彭青春团队律师还指出,如果原告真的借款给被告,应该有积极催促还款的行为,然而原告未能提供催款的证据。这一反驳有力地质疑了原告的借款主张,并支持了被告关于款项是居间费用的立场。

最终,法院根据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规则,认为原告胡某未能充分证明借贷关系,驳回了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就是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书面证据在诉讼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正式的借款凭证,仅凭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提起诉讼,显然不能有效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模糊并未明确体现借贷意图,无法单独作为充分证据。彭青春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精心准备证据、辩驳原告的借款主张、解释案件的背景,援引法律条文为被告提供了有力辩护,并帮助其在案件中取得了有利的结果。我们在面对类似借款事宜时,务必注意双方的协议和款项支付要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如果有重要的资金交易,最好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借贷金额、还款时间、利息等细节,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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