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于2009年12月8日入职某(上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至今已在公司工作了15年。在此期间,双方共签订了五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的合同期限是从2023年12月7日到2024年12月6日。在2024年12月5日,某(上海)有限公司向刘某发出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函》,要求他在2024年12月7日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明确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某(上海)有限公司拒绝了这一要求。刘某认为某(上海)有限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2N赔偿金。刘某还提出,在职期间,他的工资水平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共计18614.68元,要求公司支付这部分差额。另外,刘某未休的年休假工资也未得到支付,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和2024年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总共为10536.91元。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某(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但刘某的工作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且合同履行地也在南京。公司认为只要支付补偿金N就可以了,因为上海是这样处理的。同样的法律条文,不同的地区的处理结果却不同。在江苏,连续签了五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赔偿金2N,也就是补偿金的两倍,。因此案件是否能够在江苏法院受理成为关键问题。客户在彭青春团队律师的指导下,收集了大量的用工所在地是在南京的证据,以便南京的仲裁、法院能够有足够的依据来管辖这个案子。
除此之外第二个关键点就是快速把仲裁过掉,然后在法院立案,如果仲裁不过掉,即便南京的仲裁胜诉了,公司也可以在上海法院起诉的,管辖又要被拉到上海。彭青春团队律师在仲裁拿到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就起诉到南京的法院了,在南京法院成功受理,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通过调解,申请人除了已经收到的补偿金外,还获得了公司支付的额外赔偿金,从而确保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在本案中,彭青春团队律师通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小技巧,巧妙地处理了不同地区法律条文处理有差异的问题、有效收集与使用证据推动调解达成有利的和解协议。彭青春团队律师的这些做法充分体现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在复杂案件中采取灵活策略的能力,最终帮助客户获得了应得的赔偿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