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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四离“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助离婚协议财产部分被认定无效

作者:胡梦蝶  更新时间 : 2025-05-19  浏览量:36

近些年,我们经常听到“假离婚”一词,但是“假离婚”仅是一个生活概念,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从身份关系的角度而言,不存在“真离婚”和“假离婚”之分,只要是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只要一方不愿意复婚,则婚姻关系将无法恢复,实务中对此并无争议。

实务中因“假离婚”引发的争议,往往指向的是“假离婚”背后的财产关系问题。也就是说,法院在处理由“假离婚”引发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时,争议焦点通常指向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有效还是无效。

本案中,赵先生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称与配偶钱女士的“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北京家理律师探寻到赵先生与钱女士离婚的背后真意系为规避购房政策、降低购房成本,遂以签署的四份《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财产分割条款应属无效为由,依据管辖规定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

经过一审,北京家理律师收悉由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四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均载明,赵先生与钱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为无效,极大地保障了赵先生的财产权益。

本案中,赵先生与钱女士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协议离婚,2016年5月复婚;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2016年12月复婚;于2017年1月协议离婚,2017年6月复婚。最后一次于2020年7月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钱女士以赵先生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为由,不再复婚。

原本以规避购房政策、获取购房资格的“假离婚”最终却演变成真离婚。情急之下,赵先生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

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家理律师通过与赵先生进行线上、线下沟通,并对赵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梳理发现,赵先生与钱女士在协议离婚前后分别就多套房屋进行了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及出售、购买其他房产等行为。

为了满足购房条件、获取购房资格,赵先生与钱女士先后签署了四份《离婚协议书》,办理了四次离婚登记。北京家理律师概括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条款是有效还是无效。

离婚行为具有特殊性,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的处分是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意味着终止,而对于财产的处分,需要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过大量的法律检索以及模拟签订场景等方式,北京家理律师对赵先生与钱女士在签订前后的相关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

第一,从《离婚协议书》的签订背景来看。北京家理的曹律师、朱律师通过比较发现,在《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前,赵先生与钱女士四次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前后均进行了多套房屋的出售和购买,后快速登记复婚。此可以表明,在以家庭为限购对象和差别化税收、差别化信贷的房地产政策背景下,赵先生与钱女士通过夫妻间转移登记、售房、协议离婚、买房等系列行为,真实目的是为了规避购房政策、获得购房资格、享受优惠税率、优惠利率等。

第二,从双方离婚后的生活情况来看。通过赵先生提交的关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照顾子女、一起外出旅游、共同看房、日常生活转账频繁的视频、照片等材料显示,离婚并未影响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关系。

第三,从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来看。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仅对房产归属进行了约定,但是,实际上双方除了离婚协议中提及的房产外,还有存款、车辆、小产权房等共同财产。

据此,可以表明,双方四次签署《离婚协议书》系为规避购房政策、获取购房资格所需,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际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效果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愿,故而,《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北京家理律师促使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四份《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均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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