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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离婚管辖权纷争不断,律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胡梦蝶  更新时间 : 2025-05-19  浏览量:36

近年来,深港两地离婚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讨论。婚姻双方当事人基于各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各自选择在香港或深圳法院处理自己的离婚事务。实践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深港两地离婚纠纷的平行诉讼。

近期,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的一起涉港离婚纠纷案件,就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典型范例。

贺女士和许先生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二人多年前在香港登记结婚。后来,双方前往美国经商。随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开始分居。分居前,贺女士擅自拿走了店铺里的几十万美元,许先生认为该笔款项系双方结束夫妻关系的补偿款,并未追究贺女士的责任,此后双方便不再往来。

几年后,许先生与案外人共同生育子女。许先生认为和贺女士双方事实上已结束婚姻状态,但在法律上贺女士、许先生并未解除夫妻关系,这也为多年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许先生与贺女士感情破裂分居后,自己辛苦打拼多年,在深圳等地购买两套房产,2022年许先生出售深圳房产,需贺女士配合签字,贺女士由此了解到许先生名下财产颇多,就动了以离婚方式分割售房款及许先生名下其他财产的念头。因双方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婚姻缔结地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已婚者地位条例》等香港法律确认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为原则,夫妻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故贺女士规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通过律师查询到许先生曾在深圳有居住登记信息,便在深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许先生名下几千万的财产。对此,许先生及时找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

由于涉诉财产确实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按照中国内地法律涉诉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则应当认定为许先生个人财产;且据许先生陈述,其早已搬离深圳,近几年在内地多个城市居住过。因此,家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的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根据这一思路家理律师为许先生制定了更高效的诉讼策略,并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面对许先生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贺女士予以反驳。她指出,许先生提交异议申请已超过规定期限;并且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显示,许先生自 2007年登记入住深圳某区101号房屋,随后并无搬离注销记录;即便房屋已售,从许先生多次的出入境记录及送达情况来看,深圳也应属于他的经常居住地,深圳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此外,两人并未正式离婚,许先生存在遗弃自己十余年,且违法重婚等问题。

针对贺女士的说法,家理律师向法官提交了居住信息查询单材料,如房产出售证明、搬离社区证明等证据。并全面地向法官陈述了案件真实原貌,强调了贺女士所提诉求的不合理性。

法院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考虑到本案为涉港离婚纠纷,许先生作为香港居民答辩期应为 30 天,贺女士主张的超期问题不成立。同时,由于居民居住登记信息可能与实际不符,应以实际居住情况为准,许先生已证明搬离,而贺女士无法充分证明许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贺女士的起诉,告知其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认定香港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驳回贺女士起诉。贺女士不服一审裁定,再次提起上诉。法院受理上诉后展开审理,二审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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