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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邓XX诈骗案

作者:湖南天朋所  更新时间 : 2025-05-16  浏览量:50

        一、案例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2)湘06刑再2号

  案由:诈骗罪

  二、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1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62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案发后邓XX的投案行为(见邓XX的第一份到案经过)是自首,邓XX犯诈骗罪,判处邓X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但对诈骗款项未作处理。判决生效后,邓XX在岳阳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5日,因判决遗漏了涉案财物的处理,岳阳监狱以财产执行、履行情况向岳阳县人民法院出函,岳阳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0621刑初283号一案判决遗漏了财产性判项,决定再审。

  再审期间,公诉机关又补充提交了一份《邓XX的到案经过》,该份《到案经过》详细说明了邓XX的到案情况。再审开庭时公诉机关仍认为邓XX的到案行为是自首,但再审法院以“邓XX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其到案目的不具有投案的直接性,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不认定为自首。”并作出(2021)湘0621刑再3号刑事判决,改判邓X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邓XX返还被害人姚XX损失55万元。

  邓XX不服再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邓XX的到案行为是自首,“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依法作出(2022)湘06刑再2号刑事判决,改判邓X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邓XX返还被害人姚XX损失55万元。


  三、案件焦点

  1、邓XX的到案行为是不是自首。本案中,公诉机关在原审和再审中都提供了一份《邓XX的到案经过》,公诉机关在原审和再审中都认为邓XX的到案行为是自首,再审法院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邓XX的到案行为不是自首的情况下,主观认为邓XX不构成自首,有失公正;

  2、再审能否加刑。再审法院的再审理由是“遗漏了财产性判项”,再审法院应当重点针对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四、案件点评

  本案经过原一审、再审、二审,各方对原一审查明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再审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新的《到案经过》来证明被告人不构成自首,有主观入罪之嫌。依据相关法律,再审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开庭时,辩护人紧紧围绕上面两个焦点展开辩论,观点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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