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律师高志博成功代理常某期货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高志博 更新时间 : 2025-05-15 浏览量:55
本案是原告C与被告P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高志博律师代理原告C。
被告P主张有关欺诈可撤销除斥期间一年,还有期货浮动盈余等等相关期货知识。本案是需要大量期货相关知识储备的。该案件均被高志博律师逐一推翻,最终法院肯定了高志博律师主张,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0年C与P通过朋友相识。2022年3月3日,原告在被告所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P接受C委托,双方以微信聊天方式建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收益分成为C70%,P30%。同日,C将其在期货公司开立的期货账户的账号及密码告知P,P将账户密码更改后未告知C密码,账户期初金额为51.836.77元,此后由P直接使用C账户进行交易操作。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C累计向账户入金1,548,147.6元出金2,500,142.64元,C累计向P支付614,000元。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客户资金对账表能够认定,P在操作账户期间,仅在交易盈利时告知C并将出金金额告知C,C按约定支付出金金额的30%价款给P,而在交易亏损时,P并未告知C。而C通过微信要求P告知账户密码,P未告知。2023年9月15日C要求P出金 20万,P告知其账户剩余金额1.4万,并按C要求将账户密码告知C,此时账户期末金额14,288.21元。C现起诉至法院要求P返其之前支付给被告的盈利收益339.666.06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P在操作C期货账户期间,仅在交易盈利时告知C并将出金金额告知C,而在交易亏损时,P并未告知C,导致C对账户内具体盈亏情况不清楚,按P告知的出金金额分给其30%的价款,而交易亏损的金额由C自己负担。P隐瞒账户内具体盈亏情况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返还C多分成的部分。具体返还金额为339,666.06元=614,000元-30%x[2,500,142.64元-(51,836.77元+1,548,147.6元-14,288.21元)]。关于P抗辩自C收回账号后已超过一年,撤销权已消灭,本院认为,根据C诉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其主张的并非撤销权,故本院对P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P主张双方约定其对C期货账户的亏损不承担责任,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且根据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如P对亏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仅对盈利的交易按30%收取分成,对C亦不公平,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C主张自终止委托之日2022年9月15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赔偿其损失,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九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P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C理财款339,666.06元,并自2022年9月15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3.197.50元,由P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