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离婚纠纷案例:xxx 诉 xxx 离婚案
一、案件背景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能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当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时,离婚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本案发生在四川省安岳县,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的婚姻走向了破裂的边缘,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件当事人
1. 原告:xxx,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光建,系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xxx,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三、案件详情
1. 婚姻历程:xxx 与 xxx 于 xxxx 年初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感情迅速升温,于同年 xx 月 xx 日办理了结婚登记。xxxx 年 xx 月 xx 日,二人迎来了婚生子 xxx。婚后,他们共同购买了位于安岳县的商品房一套。
2. 矛盾爆发: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不合的问题逐渐凸显,日常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后便是长时间的相互冷战。由于工作等原因,二人聚少离多,夫妻关系日益疏远,形同路人。xxx 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多次尝试与 xxx 协商离婚,但均以失败告终。
3. 首次诉讼:xxxx 年 xx 月 xx 日,xxx 向安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然而,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 xx 月 xx 日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尽管遭遇挫折,但 xxx 并未放弃。
4. 再次诉讼:法院判决作出后,xxx 与 xxx 的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确已无法挽回。于是,xxxx 年 xx 月 xx 日,xxx 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解除与 xxx 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平分双方的共同财产。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
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查确认,原、被告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xxx。xxxx 年 xxx 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二人一直处于分开居住状态,且未再有联络。
2. 法律依据与判决:法院认为,xxx 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夫妻感情并未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的规定,判决准予 xxx 与 xxx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