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0年4月8日,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付某(双方是情侣关系)因事发生争吵,余某用水果刀连刺付某颈部四刀,然后又拿水果刀刺伤自己的颈部。被害人付某经法医鉴定,其受利器所伤,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已达轻伤。被告人余某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
【案件办理流程】余某被公安机会抓获后,其委托沈海洲律师作为其刑事辩护人。沈海洲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案情,第一时间调取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余某。沈海洲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余某不具有杀害付某的主观故意及犯罪动机;二、余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亲情犯罪”,且又属于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三、余某的伤害行为只是造成了付某轻伤,也赔偿了付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付某的谅解,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四、余某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梁某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余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使用缓刑的判决。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沈海洲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