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志龙律师亲办案例
“三位一体”促和谐 东方之花永不败
来源:翟志龙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07
浏览量:724
 
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翟志龙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白克明同志提出要把省会建设成全省的“首善之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石家庄市创造性地提出了“三位一体”大调解思想,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意在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并切实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省会“首善之区”做出自己的贡献。下面我介绍几个自己在大调解思想的指导下,运用法律处理的几个真实案例。
  小底只有18岁,是石家庄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职员,在位于中华北大街的一家超市做公司代理的一家品牌化妆品的销售工作。2005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许,与同在超市工作的石家庄**日化有限公司的职员马**华由于工作中的误会发生了争执。马**华不仅对小底肆意辱骂,而且大打出手,致使小底脸部、颈部、大腿内侧、胳膊等多处软组织受伤,经市二院诊治花去400多元的医药费后,仍感到胸闷、气短、心悸。
  大庭广众之下遭受如此污辱,有关责任方不但连些许安慰也没有,而且相互推诿责任,更让小底不能承受的是公司甚至打算将她开除。她不愿出门,不想见任何亲友,身心遭受严重伤害。母亲看到可怜的孩子,想到不负责的当事人,决定委托我为代理人通过诉讼为底炜讨回个公道。
  了解了以上的情况后,我认为小底虽有人身损害事实,但最重要的是精神创伤,如果负气诉讼,第一、成本太高;第二、如果对薄公堂,很可能失去这份工作;第三、底炜的心理承受能力已近极限,诉讼可能使心理伤害的程度放大。而调解处理此案一则可以消除小底的身心创伤,二来可以缓和和修复当事人之间针锋相对的关系。这样案结事了,双方很可能“和好如初”。
  鉴于此,我帮当事人分析了以上情况,建议进行调解,小底的母亲非常赞成我的意见。于是我向小底所在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指出“职工因履行职责受到他人伤害,于法于情公司都责无旁贷”,希望公司能“联系超市、**日化公司及其职员马**华协商解决”,如果诉讼,“公司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将承担必要的法律开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媒体曝光还有可能影响公司及其代理产品的声誉”。通过摆事实,讲法律,公司主动召集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此事。通过大家的教育,马**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赔礼道歉并赔付了小底的医药费和误工损失,至此,小底的郁闷的心情才得以化解,高高兴兴上班去啦。
  调解目的的和解性有利于消解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的紧张,调解若获得成功,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而且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破裂或者受到重大的损害,不像黑白分明的判决反倒加剧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并又可能让暂时平息的纠纷在将来或者某处爆发。这样才可以最终达到化解矛盾,达到和谐解决纠纷的目的。
  由于某些客观的原因的存在,诉讼有时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理想境界,争取来的可能是一纸永远无法兑现的权利。而调解既可以避免法庭上的剑拔弩张,又能避免判决难执行的问题,其作用远远超过一纸判决书,能更好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老付万万没有想到他没有花一分钱的诉讼费就将两年前的欠款追回来了,他更没有想到仅仅三个月的时间债务人竟主动将钱送来!
  那是2004年5月的一天,衣衫褴褛的付先生找到我,说两年前他们夫妻二人一同下岗,工作、生活进入最低谷,通过朋友认识了在北京开公司的刘**,刘说准备在石家庄开一分公司,为了寻找生机,将来进刘的分公司工作,答应了刘筹集资金的要求,将2万元借给刘春山,刘答应10天后周转过来就可归还。付先生瞒着爱人将夫妇二人多年积攒的2万元借给刘春山后,10天过去了,20天过去了,刘一直不提还钱的事。付先生反复催要,刘均借故不还。开始还能联系上,后来干脆也不接电话了,付先生去了北京好几趟,连刘的面也见不上。
  两年多来,付先生夫妇由开始的小吵小闹到后来的大吵大闹,多年的夫妻几近反目,感情急剧恶化,几乎到了离婚的边缘,女儿的学业也受到了影响。付先生终日为此事奔波,疲惫不堪,身心交瘁,到过多家律师事务所,见过多名律师,因刘春山联系不上,付先生也拿不出来律师费,均感到案子不好办,付先生压力大得连活下去的勇气都快没有了。
  听了付先生一字一泪的诉说,我知道这两万块钱对付先生夫妇来讲意味着什么,那是两个下岗工人的血汗钱,那是家里老人和孩子的看病钱、上学钱,那是这个贫苦家庭的吃饭钱啊!我当即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帮付先生将钱追回。
  经多次接见当事人,反复研究案情,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制定预案,并利用我在北京的合作关系对刘春山进行了调查,得知刘某是东北人,在北京做生意,其公司早已资不抵债,债权人众多,其中一甘肃人被他借去20多万,为讨债已在北京住了将近一年,因为没钱,春节连家都没有回去。
  我考虑到如果起诉,很可能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而且高昂的诉讼成本也无疑使付先生雪上加霜。考虑再三我决定亲自去北京与刘春山进行协商。2004年8月,我去了北京,朋友联系了一家报社的记者与我随行。几番周折,我们终于找到刘**山。我对他亮明身份,说明来意,核实案情,出示证据,明示法律,并把付先生的贫困状况和为此事所引起的家庭矛盾说给他听。但刘春山根本不为所动,谈判最后没有结果,临走时刘竟然用威胁的口吻对我说:“我劝你少管闲事。” 这反而更加激起了我的义愤,我对他说:“这事我要管到底,法庭上见。”就在我回石家庄的时候,刘春山打来电话要求再谈谈,我给他留下一句话:“我给你一星期的时间。”
  他的“动摇”也许是良心发现,自知理亏,也可能怕事情被曝光影响声誉,也可能是慑于法律威严。我回来以后不久,付先生告诉我,刘春山将钱寄给了他。付先生没掏一分钱的诉讼费、执行费就把问题全部解决了。
  用调解解决纠纷,降低了成本,节省了时间,而且避免了“一代官司世代仇”现象的发生。调解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谓“双赢”。调解用温和的手段去处理矛盾冲突,使对立的双方在事实、法律和利益权衡的基础上自愿妥协达成一致;使矛盾的双方在对立当中不断妥协最后达到对各自损失最小化的目的,促进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
  2005年5月,老王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了一份保险。同年11月老王就因胸闷、气短住进了医院,按照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老王的住院医疗费4948.05元及住院津贴1600元。老王出院后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迟迟不做理赔决定。2006年3月,老王委托我准备起诉。
  在了解案情后,我决定先与保险公司协商一下。但保险公司却以老王的疾病属于既往病史为由不予赔偿。我认真分析了案情,决定首先起诉,同时将案情通报给媒体,为调解增加筹码。在得知媒体曝光和我们已经起诉的情况后,保险公司充分权衡了利弊,决定庭外调解解决。问题很快解决了,老王拿到了赔偿,保险公司又重新获得了商誉。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有着独特的优点,这不仅表现在化繁为简、不拘泥于形式,而且可以在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的事实,层层深入直至达到接近事情真相基础上,融法律、情理、社会效益等各个方面,更加灵活地实现社会公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公平,从而真正走上和谐社会的法治道路。
  李绍银是一位来自四川的民工, 2005年6月1日,李绍银的妻子在一家医院实行剖宫产术,产后发生迟发性羊水栓塞,医院误诊为产后宫缩,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救助措施,致使产妇死亡。刚出生的孩子因为没有得到很好的护理,也因吸入性肺炎于6月2日死亡。
  李绍银万万没有想到在科学如此发达的今天,他的妻女竟在短短三天内相继离世。悲痛交加的李绍银来到医院,希望医院对此事负责。医院却避重就轻,百般推诿责任。当李绍银再一次来到医院要求承担责任时,院方竟然将李绍银及专门从四川赶来的哥哥、姐姐全部打伤,气焰嚣张之极。
  真可谓祸不单行。6月24日,李绍银的姐姐李伯琼在旅馆内遭一男子调戏,李伯琼不从,遂招致该男子的殴打至轻伤,因没有钱住院,只能在小诊所做一些基本的治疗…………后来,姐弟俩连一天5元钱的小旅馆也住不起了,晚上只能在火车站的候车室或公园的草坪上过夜。
  妻女双继离世,姐姐被人打伤,所到之处,又处处碰壁,回想起自己一个多月的悲惨遭遇,李绍银万念俱灰。7月14日,他爬上了位于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的石房大厦六楼楼顶准备一跳了之……
  此事引起了石家庄司法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决定组成专案组位李绍银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我有幸参与办理了此案。
  经过律师们一个多月的调查,许多与案情有关的隐秘的事情,已渐渐暴露出来,案情慢慢变得清晰起来,起诉的时机已经成熟。经专案组研究决定将此案引入司法程序。2005年9月5日,由我作为李绍银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时市司法局正在构筑“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我反复深入学习研究了大调解的思想,设想将调解机制引入此案,以便能更快、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使这个想法化为现实,我又几次去医院所在地,一边将调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一边开始同医院方面开始正面接触。我知道调查工作做的越详细,越有可能达成调解,手里掌握的东西越多,越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好结果。
  由于组织得力,思路明确,方法灵活多样, 11月10日我们预期的局面终于出现。医院找到我们主动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与对方经过10多天的协商,赔偿数额也从3万、5万、7万……一直到12万,11月21日,双方达成协议并一次支付。这是法律的胜利, 是正义的胜利,是大调解思想的胜利。
  顾不得休息,我又投入到李绍银姐姐李伯琼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开庭准备工作之中。经过庭审,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痛和心灵创伤,愿意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12月1日,我代表受害人李伯琼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李伯琼人民币7000元。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加强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诉讼大爆炸的今天,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深深地体会到了调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进程中,律师担负着重要的使命,我们要勇于实践,锐意创新,树立和谐社会意识,树立调解意识,为使“东方一枝花”更加灿烂绚丽做出自己的贡献。

(2006.8)
以上内容由翟志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翟志龙律师咨询。
翟志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15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河北省石家庄广安大街36号时代方舟B座6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翟志龙
  • 执业律所:
    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广安大街36号时代方舟B座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