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居住权纠纷案例一则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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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张某系邹城市某小区房产的独立产权人,其子小张某一家四口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她的家中。张某夫妇不仅不对张某尽赡养义务,还多次与张某发生冲突,甚至更换门锁,导致张某有家不能回。张某无奈委托济宁首席婚姻家庭鲁绪昌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儿子一家立即搬离。张某称,自己从小至今一直居住在此房中,其在南邹城没有房产,不同意搬走。

【在本案办理过程原、被告产生主要分歧如下:】

  被告观点认为,小张某夫妇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取得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具有合法性。原告观点认为,小张某是成年子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张某对其没有抚养义务,也没有义务为小张某夫妇提供住所。

【评析】

  鲁绪昌律师代理观点。

   审查非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占有使用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应当考虑其是否无生活来源或无其他地方居住。本案中,小张某夫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系张某的家庭成员,但父母并没有义务为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提供居住房屋。小张某夫妇即使在邹城没有自有房屋,也可租房或买房居住,两人因家庭成员身份并不当然取得占有使用张某房屋的权利。

  除三种特别情形,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抚育义务。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下列三种情形父母仍有义务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本案中,小张某有生活来源,且法院查明,其有奔驰汽车且在济宁有房产。故张某对小张某没有提供住房的义务。

  小张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自立、照顾家庭、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并承担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其要求一直住在年迈母亲的房中,还私自更换门锁,导致张某身为房产所有人,却不能进屋居住,明显有违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采纳鲁律师代理观点依法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小张某在邹城没有自有房屋、子女年幼,给予其一个月的搬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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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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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鲁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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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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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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